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乙、科目流用
二十七、單位預算除法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
        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
        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八、單位預算內同一工作計畫之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
        其他有賸餘之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
      (一)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
            賸餘亦不得流出。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
            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
            之二十。但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
            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四)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依規定填具經費流用
            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該管
            審計機關、主計處及財政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