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預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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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由各計畫承
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額,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編製
「歲出預算分配表」,及就每一計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
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
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造「歲
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
前項專案動支之經費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循序申請辦理。但有
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第一項所稱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
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
動支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
動支者。
前項第三款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如有涉
直轄市、縣(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其溝通
協調並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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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歲出預算,應按月或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
分為四期。
(二)歲入預算,應就所管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歲
入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
(三)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歲出預
算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妥為分配:
1.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2.資本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付款進度,適
時覈實分配。
3.配合劃帳發薪作業,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
給與、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
份分配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
曆春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4.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
依事實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權管機關(單位)
統籌核定支撥。
5.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
限屆滿月份之前。
6.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由直轄市、縣(市)庫撥款填補短絀,應
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但如有
特殊理由需要者,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四)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三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
單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五)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列,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1.營業基金:
(1)資本含民股之營業基金,悉數分配於預算編列年度之十二月
份。
(2)無民股之營業基金,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未指撥保留盈餘
各半分配於一月份、三月份,其餘列計於七月份;屬當年度
盈餘部分,按四期平均分配於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十
二月份,其中以當年度預算盈餘轉帳增資部分,應分配於當
年度十二月份;前述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分配解庫款,
於年度中各季結算時,如因發生虧損或估計確未達到發放股
利之條件等,得洽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財政處、
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處)〕免繳或予以調整,
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
(3)各基金繳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議會最後審定之各該
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倘未能於辦理
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局
、會、室〕(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
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規定程序照議會最後
審定數,由各機關依(1)、(2)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
以執行。
(4)財政局(處)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
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
良好,且資本不含民股之營業基金,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
解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2.非營業特種基金:
(1)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庫,應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
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
配為原則。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結算時,如因
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財政局(處
)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主計
處。
(2)財政局(處)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
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
良好基金之管理機關,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
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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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需支用經常支出預算時,得依該科目扣
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覈實支付外,其餘按
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
各該月份分配數;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且
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得函請財政局(處)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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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預算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實際需要扣除專案動
支後數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函送主計處、財政局
(處)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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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七日內編送,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財政局(處)秉辦局(府
)函核定,或覆核再轉請主計處,或逕送主計處,秉辦處(府)
函核定,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財政局(處)及原編造機關,暨
副知主管機關。
(二)歲出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處(府)函
核定,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財政局(處)及原編造機關,暨副
知主管機關。
(三)已核定之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於預算實施前逕行送達該管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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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
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
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
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議會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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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機關內部作業如有設置分支計畫,或按計
畫子目另為詳細分配之必要者,應由主計單位與計畫承辦單位會商編
製,陳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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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
進度完成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準用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
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時,各機關應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
要,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專案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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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經
費須提前支用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
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
畫配合表」(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送主計單位簽報
機關首長核准;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歲入預算分配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
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
第一項修改表之編送、核定及通知程序與分配預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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