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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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為使各機關之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落實執行,並具成效,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切實辦理施政、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績效評估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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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相關規範據以辦理個案計畫之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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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為迅速明瞭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收支執行狀況,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據以檢討改
善:
(一)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
部檢討,並提報於機關首長主持之業務會議或簽報機關首長
,以追蹤各機關計畫預算之執行進度。
(二)各機關應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列管、主管機關列管暨自行列管計畫,按期辦
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
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每季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及主管
機關。
(三)有關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之管考事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之管考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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