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肆、執行績效
四十一、為使各機關之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落實執行,並具成效,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切實辦理施政、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績效評估
        作業。

四十二、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相關規範據以辦理個案計畫之評核。

四十三、為迅速明瞭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收支執行狀況,
        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據以檢討改
        善:
      (一)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
            部檢討,並提報於機關首長主持之業務會議或簽報機關首長
            ,以追蹤各機關計畫預算之執行進度。
      (二)各機關應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資本支出計畫,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列管、主管機關列管暨自行列管計畫,按期辦
            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
            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每季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及主管
            機關。
      (三)有關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之管考事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之管考作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