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時之財務收支事項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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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所收各項收入,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但依國庫法第五條
規定自行收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國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款項,
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十五萬元或其機關所在地距離國庫代理機
關在規定里程十公里以上者,最多得保管五日;其他如有特殊
情形者,須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延長之,原則以一個月為
限。符合國庫法第五條第三款之款項,應由收入機關敘明事實
呈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核定,並由收入機關於當日或次日彙
解國庫。又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於依限繳庫前,得應
業務需要,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帳戶,委託代收,其產生之
孳息,應繳回國庫。
(二)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收據,其格式由各機關
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
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並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按印
製編號順序使用、銷號,逐一核計結存數,以強化內部控制,
並利查核。但機關自行開發系統產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相關報
表,且該報表已涵括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內各要項者,則
免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
(三)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
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
(四)各機關彙解各項收入款時,除依規定得免掣發收據者外,應將
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或委託收款憑證、機器收款報表編號填入
各該繳款書備註欄內。
(五)各機關已使用之收據及繳款書存根聯、委託收款憑證、機器收
款報表(依法未掣發收據者),應妥慎保管,以備抽查。原由
各機關自行收納款項,改以繳款書由繳款人直接繳庫時,其繳
款書應於實際收款後冠字軌順序編號,妥慎保管,以備抽查。
(六)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經查核未依規定處理者,由財政
部函洽糾正或限期催辦。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欠繳庫款在其
應領經費項下扣抵外,並函知其上級機關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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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
撥充特定支出者,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於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
,隨同分配預算表附送。
(二)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
預算外之收入,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特定收入有超收,除
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
數為限。
(三)各機關執行前款經行政院核准之收支併列案款超支案件,準用
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之編送及核定程序,修正收支併列案款執行
方式表及相關表件。
(四)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 A符號,付款憑
單科目代號後加填0A符號,以利辦理支付。
(五)收支併列案款,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式處理
;屬以前年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年度一次
向庫辦理轉帳;以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
發生後,向庫辦理轉帳。
(六)收支併列案款之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無
法配合,經財政部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七)收支併列案款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繳庫後,
再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每月並應至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
稱國庫署)網站列印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核對。
(八)收支併列案款採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者,支用機關須於十月至
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將屬先繳後
支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預算數、實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
出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國庫署核辦。
(九)收支併列案款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國庫署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
理補繳或支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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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應付代收款、暫收
款等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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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收入款項,除經財政部同
意得專戶存管之款項外,一律存入國庫存款戶,並應依規定時限存入
及為詳確之記錄,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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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除依國庫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款項外,不得保存現
金。
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之款項,至遲應於次日解繳國庫,因故無法依限
解繳者,比照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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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預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於付款憑
單註明原因,且以各該年度預算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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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公款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掌握單一預算科目單日繳庫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收入
款項繳庫訊息時,應於繳庫二週前,至國庫署網站辦理通報。
(二)各機關公款之支付,其當日單筆付款憑單單一預算科目支付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日累積支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者,應於簽具付款憑單之五個工作日前,於國庫署網站登
錄通報。未依規定辦理通報之支付事項,財政部得視當時國庫
狀況,調整該項支出之支付日期。
(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及「中華民國國庫支票」,除支付
零用金及每月發放薪津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之款項外,支
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應拒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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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預算內屬建築及設備費部分,如工程合約規定,依工程實際進
度分期按已完成數量估驗計價付款者,其實際支付數得以正式科目列
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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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計年度終了,國庫收支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經費,應即停止支
用。但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者,並由財政部
轉知國庫署依據核定之案款中國庫未支付數為可支庫款之登錄,如國
庫未支付數全部或部分為專案動支者,仍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分配注意事項」有關專案動支之規定辦理,各機關於支用時,簽
具付款憑單,在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欄內填明原屬年度,送國庫署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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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之零用金,均應在國庫收支結束期限內填具
支出收回書,以原科目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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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債務
舉借部分,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
應收款,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之收入、已發
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連同債務舉借部分,應填具保留數額
表七份,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一份留存)核
轉行政院。
行政院核定之預算保留,應通知審計部、財政部、各該主管機關,
並副知原編送機關。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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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
數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
收款亦應辦理歲入保留分配),並比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
序辦理預算分配,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歲出保留修改
分配亦同。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另由各機關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
方式傳送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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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
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預付,俟保
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
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各機關辦理前項先行預付,須編送「歲出保留款暫列數額表」,送
國庫署據以建檔,暫列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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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凡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剔除經費,各機關應即負責收回納庫,不得稽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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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收到已列帳應收繳以前年度支領之經費賸餘款項,應填具繳
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支出賸餘」科目,向國庫繳納。各機關解
繳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科目,向國庫繳納,其中屬經審計機關審核修正增列繳庫部分,
並應列明修正年度。各機關當年度或以前年度支出在本年度支領之
經費遇有賸餘,於國庫收支結束前繳還國庫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
,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各機關以預付款科目出帳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及以前年度
歲出應付數、保留數之預付款),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
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
庫繳納。
應向國庫繳納之金額,各機關應即負責收回納庫,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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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帳列應收款項或收入待納庫等款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
即清理催收及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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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適應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並利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與提升付款時
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經費流用情
形表、會計月報、動支第一或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歲入、歲
出保留數額表等,其機關名稱、科目名稱,均應依「預算科
目編號注意事項」之規定,予以編號,並依「國庫收支應用
科目及其代號表」所定,填註有關檢查號碼。
(二)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時,其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國庫集
中支付作業要點」之規定,填至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填
至業務計畫)。國庫署辦理庫款支付,亦按工作計畫登記(
無工作計畫者以業務計畫登記),並按月將「庫款支付累計
月報表」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各機關付款(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之簽證人員(機關
長官、主辦會計人員或上述人員授權代簽人)異動、簽證印
鑑磨損或喪失時,應即確實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規
定,備函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原因及生效日期送國庫署
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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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貫徹經費公開之原則,各機關每月經費支用情形,應由主計單位
依下列規定將會計報表公告之:
(一)各機關會計月報,應按月在機關內及依相關規定公告。但涉
及國防、外交等應保守秘密之部分,依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
二項但書之規定,得不公告。
(二)各機關應行公告之會計月報,由各該機關主計單位於規定期
限編製完成後三日內在本機關適當揭示處所逕行張貼或公告
於機關及相關網站。
(三)各機關內部人員對前款公告內容如有疑義,依會計法第八十
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各該機關會計人員提出查詢時,應以書
面為之,並由會計人員負責解答,如涉及非會計業務,由業
務相關單位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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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附錄所附
之財務收支應編表格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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