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編製103年度單位預算案,除依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
法」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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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 103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含施政方針所提事項),
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 103
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連同
電子檔案,於102年8月20日前送本院主計總處,俾列入總預算案歲出
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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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總統競選政見,屬於 103年度應辦理
項目,以及本院促進經濟發展、平衡城鄉差距、實現社會正義、低碳
永續家園、提升人文素養、兩岸和平發展及推動募兵制度等施政重點
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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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部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預算
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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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中有關美金折合新台幣比率,按 1比29.891編列,其餘各種
外幣折合新台幣之比率,均按美金折算,不另訂定。另公務車輛用油
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按台灣中油公司102年3月25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5無鉛汽油34.8元、柴油32.2元);至液化石油
氣部分,則按台灣中油公司 102年8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 -一般
自用」公告牌價23.3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院核定貴主管 103年度歲
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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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
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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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出國計畫經費,請依核定結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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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人事費分析表須分別列明單位預算、分預算機關之超時加班費
金額,另列明單位預算機關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
比較預算數與90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如有差異,應加以說明。
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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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付個人「臨時人員」、勞力外包公司之「派遣人
力」或「勞務承攬」支出,應於預算員額明細表敘明進用計畫、預計
人數及預算編列金額。上述各類人員查填範圍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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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時人員酬金編列以不超過96年度實支數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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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
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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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應確依本院95年 7月14日院授主
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
9號函辦理,至103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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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103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之
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費用應嚴格控管,並確實
配合本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省電、省
油、省水、省紙)所訂之節約用量目標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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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有必須持續推動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工
作,各機關應通盤檢討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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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 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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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出用途別科目應確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編列。其中委辦費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費,並應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30條、第37條及第37條之1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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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與總預
算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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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定增
編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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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應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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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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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
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
達。採私法關係產生非規費性質之收益項目,應於各機關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表內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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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員工宿舍管理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招標文件工本費等,其預算科目應歸屬「其
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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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
轉帳收支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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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預算涉及愛台12建設、政策宣導、獎金發放、工程管理費
、原住民族經費、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或公共藝術設置費
部分,應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
列情形。其中工程管理費應明確表達提列標準、金額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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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總說明應妥為揭露各機關及所管特種基金相
關潛藏負債情形。其表達內容以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
中,潛藏負債之性質及表達方式為基礎,更新資料至102年7月底
止中央及地方政府潛藏負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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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
則」之規定,完成渠等人員薪資基準之核定或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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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為因應本院組織調整,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並
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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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機關為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工作,所需經費請優先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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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除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
畫、法律案之性別影響評估結果外,並請持續關照性別平等政策
綱領、本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有關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需求,其中經性別影響評估
檢視屬直接受益須優先推動之計畫,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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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為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
約)具體落實,各機關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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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103 年度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儘早估列分配金額,於
102年8月31日前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並請其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各機關如未能於期限內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應敘明理由連同
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又對於已發包施工之
延續性工程仍應繼續編列預算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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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 103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整
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估民
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政府中
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
替代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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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應就 103年度預算中所編屬「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
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三大類,且經本院核定之新興
重大施政計畫,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
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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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配合組織改造進度, 103年度單位預算已核定按新機關編列,惟
至102年8月31日前仍未成立之機關,其單位預算書封面及封底之
編列機關、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等,應依實際籌編者
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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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依照預算法第4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
,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有關排列優先順序之計
畫,應配合計畫預算審議程序區分為「基本需求及一般計畫」、
「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三大類,除按貴主管 103
年度歲出預算核定額度劃記截止線外,應依相關審議機關審查結
果,重行檢討調整原編概算之優先順序(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
附格式),於102年8月20日前函送本院主計總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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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
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列明
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
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之「跨年期計
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
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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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為利立法院於審議 103年度預算案時,即可瞭解 102年度決議事
項之辦理進度,請將辦理情形填具「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納入單
位預算書,以供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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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
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
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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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預為準備立法院審議期間答詢
相關資料,本院主計總處亦將就相關綜合議題預為準備,仍請各
機關配合於期限內填報回傳相關調查表件,所填數據並應與「歲
出機關別預算表」或「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等各表
詳加勾稽核對,以確保各項資料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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