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編製103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編製103年度單位預算案,除依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
    法」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具體彰顯 103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含施政方針所提事項),
    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 103
    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連同
    電子檔案,於102年8月20日前送本院主計總處,俾列入總預算案歲出
    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總統競選政見,屬於 103年度應辦理
    項目,以及本院促進經濟發展、平衡城鄉差距、實現社會正義、低碳
    永續家園、提升人文素養、兩岸和平發展及推動募兵制度等施政重點
    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四、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部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預算
    之重要參據。

五、歲出預算中有關美金折合新台幣比率,按 1比29.891編列,其餘各種
    外幣折合新台幣之比率,均按美金折算,不另訂定。另公務車輛用油
    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按台灣中油公司102年3月25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5無鉛汽油34.8元、柴油32.2元);至液化石油
    氣部分,則按台灣中油公司 102年8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 -一般
    自用」公告牌價23.3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院核定貴主管 103年度歲
    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
    車種。

七、各機關出國計畫經費,請依核定結果編列。

八、各機關人事費分析表須分別列明單位預算、分預算機關之超時加班費
    金額,另列明單位預算機關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
    比較預算數與90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如有差異,應加以說明。
    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付個人「臨時人員」、勞力外包公司之「派遣人
    力」或「勞務承攬」支出,應於預算員額明細表敘明進用計畫、預計
    人數及預算編列金額。上述各類人員查填範圍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規
    定辦理。

十、臨時人員酬金編列以不超過96年度實支數額為原則。

十一、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
      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十二、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應確依本院95年 7月14日院授主
      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
      9號函辦理,至103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

十三、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103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之
      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費用應嚴格控管,並確實
      配合本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省電、省
      油、省水、省紙)所訂之節約用量目標編列。

十四、如有必須持續推動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工
      作,各機關應通盤檢討納編。

十五、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 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十六、歲出用途別科目應確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編列。其中委辦費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費,並應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30條、第37條及第37條之1等規定辦理。

十七、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與總預
      算書一致。

十八、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定增
      編相關表件。

十九、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應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二十、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二十一、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
        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
        達。採私法關係產生非規費性質之收益項目,應於各機關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表內詳加說明。

二十二、各機關員工宿舍管理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招標文件工本費等,其預算科目應歸屬「其
        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二十三、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
        轉帳收支對照表。

二十四、各機關預算涉及愛台12建設、政策宣導、獎金發放、工程管理費
        、原住民族經費、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或公共藝術設置費
        部分,應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
        列情形。其中工程管理費應明確表達提列標準、金額及計算方式
        。

二十五、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總說明應妥為揭露各機關及所管特種基金相
        關潛藏負債情形。其表達內容以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
        中,潛藏負債之性質及表達方式為基礎,更新資料至102年7月底
        止中央及地方政府潛藏負債情形。

二十六、各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
        則」之規定,完成渠等人員薪資基準之核定或備查程序。

二十七、為因應本院組織調整,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並
        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二十八、各機關為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工作,所需經費請優先納編。

二十九、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除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
        畫、法律案之性別影響評估結果外,並請持續關照性別平等政策
        綱領、本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有關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需求,其中經性別影響評估
        檢視屬直接受益須優先推動之計畫,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三十、為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
      約)具體落實,各機關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

三十一、103 年度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儘早估列分配金額,於
        102年8月31日前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並請其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各機關如未能於期限內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應敘明理由連同
        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又對於已發包施工之
        延續性工程仍應繼續編列預算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三十二、各機關 103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整
        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估民
        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政府中
        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
        替代方案辦理。

三十三、各機關應就 103年度預算中所編屬「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
        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三大類,且經本院核定之新興
        重大施政計畫,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
        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

三十四、配合組織改造進度, 103年度單位預算已核定按新機關編列,惟
        至102年8月31日前仍未成立之機關,其單位預算書封面及封底之
        編列機關、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等,應依實際籌編者
        列明。

三十五、依照預算法第4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
        ,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有關排列優先順序之計
        畫,應配合計畫預算審議程序區分為「基本需求及一般計畫」、
        「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三大類,除按貴主管 103
        年度歲出預算核定額度劃記截止線外,應依相關審議機關審查結
        果,重行檢討調整原編概算之優先順序(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
        附格式),於102年8月20日前函送本院主計總處彙辦。

三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
        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列明
        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
        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之「跨年期計
        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
        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三十七、為利立法院於審議 103年度預算案時,即可瞭解 102年度決議事
        項之辦理進度,請將辦理情形填具「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納入單
        位預算書,以供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參考。

三十八、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
        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
        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業
        。

三十九、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預為準備立法院審議期間答詢
        相關資料,本院主計總處亦將就相關綜合議題預為準備,仍請各
        機關配合於期限內填報回傳相關調查表件,所填數據並應與「歲
        出機關別預算表」或「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等各表
        詳加勾稽核對,以確保各項資料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