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綜計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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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計處應依據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
編成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地方總預算
案簽報直轄市長、縣(市)長核定提經直轄市、縣(市)政(務)
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直轄市、縣(市)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
務基金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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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基金應切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
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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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直轄市、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於預算案完成送請直
轄市、縣(市)議會審議後十日內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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