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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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綜計表之編製
十二、主計處應依據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
      編成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地方總預算
      案簽報直轄市長、縣(市)長核定提經直轄市、縣(市)政(務)
      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直轄市、縣(市)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
      務基金分類綜計。

十三、各基金應切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
      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十四、各直轄市、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於預算案完成送請直
      轄市、縣(市)議會審議後十日內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