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編製 107年度單位預算案,除依 107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七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
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
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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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 107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含施政方針所提事項),
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 107
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連同
電子檔案,於106年8月18日前送本院主計總處,俾列入總預算案歲出
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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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列管之總統競選政見,屬於 107年度應辦理項目,以及本院全力
提振國內經濟、加強建設臺灣及推動各重大改革等施政重點所需經費
應優先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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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部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預算
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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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中有關美金折合新臺幣比率,按1比30.65編列,其餘各種外
幣折合新臺幣之比率,均按美金折算,不另訂定。另公務車輛用油依
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按台灣中油公司106年7月17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22.9元、95無鉛24.4元、98無鉛26.4元、柴
油20.4元);至液化石油氣部分,則按台灣中油公司 106年7月2日「
車輛用液化石油氣–一般自用」公告牌價15.3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
院核定貴主管 107年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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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各式
車輛採購,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
之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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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等低污染性
之車種,並應以實用為原則,力避奢華車款,且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
輛,亦不得編列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及租賃交通車提供員工上下班
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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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經費,應依核定結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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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人事費彙計表應分別列明單位預算、分預算機關之超時加班費
金額,以及單位預算機關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預
算案數與90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金額如有差異,應加以說明。另超時
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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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非以人事費支付之「臨時人員」、「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
」支出,應於預算員額明細表之說明欄敘明進用計畫、預計人數及預
算編列金額。上述各類人員定義及查填範圍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
動部規定,以及本院主計總處 104年5月7日主預彙字第1040100966號
函轉勞動部104年4月22日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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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時人員之進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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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
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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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應確依本院95年 7月14日院授主
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
9號函及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辦理,至10
7年度所編預算以零成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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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107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之
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費用應嚴格控管,並確實
配合本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所訂之省電
及省油節約用量目標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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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 106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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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包括興建、改建、租用及購買以辦公為
主要用途之廳舍)應力求撙節,除業務迫切需要或賡續辦理之計畫
外,均應暫緩編列。如確有建置必要者,應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
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估及效益分析,以
及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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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所轄機關(基金)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財團法
人及國立大學接收日產情形,於完成清查前應先暫時停止處分不動
產,並依法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接受監督
,且將接收之財產歸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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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立目的、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
狀況等詳予評估,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對於已無存
續必要或績效不彰者,未來年度應不再給予補助或委辦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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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歲出用途別科目應確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編列。其中委辦費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費,並應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30條、第37條及第37條之1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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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與總預算書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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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定
增編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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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
並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應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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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
以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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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
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
達。採私法關係產生非規費性質之收益項目,應於各機關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表內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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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員工宿舍管理費、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招標文件工本費等,其預算科目應歸屬「其
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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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
收支併列案款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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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預算涉及政策宣導、獎金發放、工程管理費、原住民族經
費、組織改造、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或公共藝術設置費部
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
審議參考。其中工程管理費應明確表達提列標準、金額及計算方
式;計畫型補助款應明確表達補助計畫、補助對象及金額;組織
改造應明確表達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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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總說明應妥為揭露各機關及所管特種基金相
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情形。其表達內容以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
算總說明未來或有給付責任之性質及表達方式為基礎,更新資料
至106年6月底止中央及地方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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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
則」之規定,完成渠等人員薪資基準之核定或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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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為因應本院組織調整,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並優
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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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為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工作,所需經費請優先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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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須新購或
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Infrastruc
ture as a Service,I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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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列經常門支出,如確符合資本租賃性質者,
始列資本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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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除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
畫、法律案之性別影響評估結果外,並請持續關照性別平等政策
綱領、本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有關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需求,其中經性別影響
評估檢視屬直接受益須優先推動之計畫,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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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施行法」等執行國際公約相關業務,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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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107 年度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儘早估列分配金額,於
106年8月31日前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並請其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如未能於期限內通知,應敘明理由連同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主
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又對於已發包施工之延續性工程仍應繼續編
列預算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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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 107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整
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估民
間參與之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政府中
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
替代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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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為落實計畫預算精神及符合預算法規定,各機關 107年度新興計
畫或尚未核定之延續性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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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應就 107年度預算中所編屬「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
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三大類,且經本院核定之新興
重大施政計畫,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
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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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部會科技發展計畫應配合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妥慎規劃,其創新研
發成果,應加速轉化為產業升級、轉型與國際競爭力提升之驅動力
,讓整體科技預算有效鏈結產業應用及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活絡重
點科技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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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貴重精密儀器及設備請評估擴大開放共同使用,以提升使
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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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時,其所需經費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本移
緩濟急原則,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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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各機關預算書封面應加蓋機關(主管機關)印信。配合組織改造
進度, 107年度單位預算已核定按新機關編列,惟至106年8月31
日前仍未成立之機關,其單位預算書封面之編列機關應依實際籌
編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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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第43條規定,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
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應配
合計畫預算審議程序區分為「基本需求及一般計畫」、「公共建
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三大類,除按主管機關 107年度歲
出預算核定額度劃記截止線外,應依相關審議機關審查結果,重
行檢討調整原編概算之優先順序(請參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格式
),於106年8月18日前函送本院主計總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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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
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列明
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
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之「跨年期計
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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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機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應確實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參酌以往年度實施成效,在
核定歲出概算額度內妥為檢討編列,凡與以上規定事項不符者,
均不得列入。又對於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應確實依上開
補助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進行審查、建立管考及查核機制
,並於機關網站公告(首頁或政府資訊公開項下),且應注意中
央各項補助款之執行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增進財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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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為利立法院於審議 107年度預算案時,即可瞭解 106年度決議事
項之辦理進度,請將辦理情形填具「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納入單
位預算書,以供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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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
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
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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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預為準備立法院審議期間答詢
相關資料,本院主計總處就相關綜合議題預為準備,仍請各機關
配合於期限內填報回傳相關調查表件,所填數據並應與「歲出機
關別預算表」或「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等各表詳加
勾稽核對,以確保各項資料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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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機關概(預)算編製及內容表達,應切實依 107年度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所列規定辦理,主計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善盡預算編審之
責,倘日後經查核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單位首長及相關人員應
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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