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各機關應依分配預算及計畫進
度切實嚴格執行,其中屬公共建設計畫部分,應督促所屬及地方政府
儘速完成招標作業,並加速執行,俾達成振興景氣及便利民眾生活之
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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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其他有關業務推動之各項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本
於權責,參照現行法令規定妥為處理,如屬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
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經費者,各機關應儘速將解凍報告函送立法院
,以利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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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事費應嚴格控管執行,並對人員進用妥為規劃,人力運用力求精簡
,以避免人事費不足。另人事費若有結餘不得充作獎勵金、福利金或
任何名目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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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時,其所需經費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本移緩濟
急原則,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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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兼顧國家發展需要及政府財政能力,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共建設
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檢討計畫優先順序,並考量預算執行
能力,合理配置資源,並就具自償性計畫靈活調度財源,優先以民間
參與方式或納入特種基金辦理,俾使有限之公共建設資源發揮更大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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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部會科技發展計畫應配合國家建設長期展望妥慎規劃,其創新研發
成果,應加速轉化為產業升級、轉型與國際競爭力提升之驅動力,讓
整體科技預算有效鏈結產業應用及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活絡重點科技
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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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貴重精密儀器及設備請評估擴大開放共同使用,以提升使用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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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政府各機關各式車輛採購,優先購置「電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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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落實計畫預算精神及符合預算法規定,各機關新興計畫或尚未核定
之延續性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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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主管機關應強化辦理財團法人業務實地查核,確保其支出及活動符
合設立之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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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所轄機關(基金)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財團法
人及國立大學接收日產情形,於完成清查前應先暫時停止處分不動
產,並依法納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接受監督
,且將接收之財產歸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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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 1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媒體
、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應按
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
彙整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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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應確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製年度
預算,主計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善盡預算編審之責,倘日後經查核
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單位首長及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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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對於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規定審查,並依同辦法第15條規
定建立管考及查核機制,以增進財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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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4月底前於網站公布前一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情形,其中編列於單位預算之補助款應依工作計
畫、編列於附屬單位預算之補助款應依業務計畫詳列金額,並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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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利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各機關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
,於網際網路公開時,應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體
或個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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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各部會
應將「申請捐、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列入網頁「政府資訊公開」
專區內,以利民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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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除機密預算外,應將所有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公布於網站
上,以便民眾查閱,並依行政院秘書長96年10月 9日院臺法字第09
60092454號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102年 7月30日主資公字第102600
0714號書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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