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
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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