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設計各種會計制
    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將來發展
    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

三、各種會計制度之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
    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
    約責任制,以加強經費之控制。

四、各種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下列各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分類、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五、各種會計制度,應冠以機關、基金之全銜或依其性質定其名稱。

六、各種會計制度,應於本文之前加具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
    要內容及核定權責機關等。

七、各種會計制度,應視需要分章分節,並依條文按序訂立。
    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之格式說明,應列為會計制度之附件。

八、各種會計制度,應設置總則章,規範訂定之依據、實施範圍、會計年
    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其他相關事項。

九、設計各種會計制度時,應兼顧歲計、會計及統計需要,先決定所需要
    之會計報告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

十、各種會計報告應依充分揭露原則,按法令規定及預算執行情形、業務
    進度、管理控制與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送各種對內及對外報告
    ,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十一、各種會計制度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依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主計機關(構)規定設置;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
      訂定會計子目。

十二、各種會計制度之會計簿籍及憑證,應視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設置,
      並力求簡化、一致。

十三、各種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
      對,並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三)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四)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
    (七)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八)工程會計事務處理。
    (九)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十)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十一)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十二)其他會計事務處理。

十四、各種會計制度所定會計檔案之處理,應視會計檔案之多寡,參照會
      計法、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檔案法等法令
      規定,就其必要事項予以訂定。

十五、各種會計制度所定內部審核之處理,應依其業務情形,參照會計法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法令規定及第十三點會計事務之處理,明定
      下列各事項:
    (一)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預算審核。
    (三)收支審核。
    (四)會計審核。
    (五)現金審核。
    (六)採購及財物審核。
    (七)工作審核。

十六、各種會計制度所定電子化處理會計作業,應依會計作業電子化業務
      需要,訂定系統、程式設計、資料錯誤更正、檔案管理等會計作業
      電子化處理原則,以確保電腦軟硬體及資料之安全、正確及完整。
      前項會計作業電子化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操作文件及檔案之
      保管等,應彙編成作業手冊,並配合實際作業之變動適時更新。

十七、各機關研擬或檢討修正各種會計制度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審計機
      關、財政機關及上級主計機關(構)等有關人員共同參與。
      前項會計制度實施前,得舉辦研討會或座談會,邀請有關部門人員
      參加,由主辦會計人員詳加說明,以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