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繳國庫,應於該管機關歲入分配預算案內
    ,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
    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繳現,並由基金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解繳。
    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
    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財政部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審
    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國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主計處
    及基金主管機關,請業務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構,就其分配預算酌
    予提前解庫。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對於國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
    預算案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撥現,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
    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四、各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餘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外,其
    餘應依法分配繳庫,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
    辦理分配。
五、各基金辦理年度決算時,短絀超過預算部分,除撥用未分配賸餘及公
    積者外,其餘暫列「待填補短絀」科目,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辦
    理填補。
六、各基金裁撤時清理預算所列賸餘或短絀,辦理決算時其超過或短少部
    分,逕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有關程序辦理,審計部審定如有增減時亦同
    。
七、各基金短絀已由國庫編列預算填補者,如實際短絀減少或轉短絀為賸
    餘,致全部或部分不需由國庫填補者,應不需或減少向國庫領用,其
    已領用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繳回。
八、各基金主辦會計、財務及有關人員,應負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之
    責。
    各基金主管機關未依規定督促依期解庫者,財政部得報行政院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