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責任會計制度實施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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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責任會計制度,為就事業內部各單位,分按其性質劃分為不同之責任
    中心,授予各中心主管適當之權限與相對之責任,透過會計資料之提
    供,定期衡量其績效。實際結果與預計情況有差異時,經分析查明原
    因,確定各負責人員應負責任,以定獎懲之正式控制制度。

二、公營事業各級管理人員應支援責任會計制度之建立與推行,並督導所
    屬完成任務。

三、事業內部應按各單位之性質,主管人員所能控制之項目,分按不同之
    作業功能、營業區域、產品類別、生產方法或顧客分類,劃分為不同
    之成本中心、收益中心、利潤中心或投資中心。責任中心為企業之組
    織單位,每個中心均指定適當之主管人員,各中心績效良窳概由主管
    人員負其全責。

四、稱成本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對收入無控制能力,而對成本有控制
    能力者,或各該單位無法合理地精確衡量投入、產出之關係者,其考
    核重點在於彈性預算範圍內對各項成本之控制,發揮最大之效能,以
    達到最低成本之目的。

五、稱收益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僅對收入有控制能力,但對產品生產
    成本無法控制,考核重點在其銷售目標之達成及銷售費用之控制。通
    常係在事業決定之售價下,儘力推展業務,並注意單位費用之節用。

六、稱利潤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對收入及有關之成本皆有控制之能力
    ,即對產品之生產效率、成本數字、銷售之單價與數量皆有控制能力
    。其考核重點為收入、成本、利潤之數字及其間之關係。

七、稱投資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除具有利潤中心主管之控制能力外,
    對資本之投資亦具有影響力。主管努力之目標在求利潤之極大,與資
    金之有效利用。考核重點在所達成之投資報酬率或保留盈餘。

八、事業一切活動皆應以責任中心為中心,各責任中心主管皆應認清所授
    予之權限及所擔負之責任。

第二章   會計制度
九、原有之會計制度必須與責任會計制度相配合,並設置健全之資料蒐集
    系統。

十、原使用之會計科目應按責任中心別分設子目,依各責任中心責任範圍
    歸類。

十一、將各責任中心所能控制或有關之科目歸入責任中心內,不能控制且
      無關者另行歸集。

十二、應按責任中心之劃分,保持多重之明細紀錄,以備隨時查考。

十三、成本應按發生之源泉累積,先歸入各發生部門,再依一定之分攤標
      準歸入應負擔部門,最後依產品的流程與預定分配率攤入產品,計
      算成本。

第三章   轉撥價格
十四、稱轉撥價格者,謂事業內部各責任中心間,轉撥產品或勞務,以供
      使用製造,加工裝配或出售,轉出部門與轉入部門用以計算該項產
      品或勞務之價格。

十五、各責任中心間互相轉撥之產品或勞務,其計價是否允當,影響各中
      心績效衡量之結果。為公平衡量各中心績效,該項轉撥價格之設立
      應力求審慎。

十六、合理的轉撥價格制度應能達成下列目標:
    (一)有助於管理當局經濟的配置資源,及有效的發揮生產力。
    (二)轉撥價格制度應獲得相關中心主管之贊同,確認衡量各中心績
          效合理可行之準據。
    (三)實施轉撥價格,分計損益,應使公司整體利益及各中心利益達
          於最大。

十七、各事業單位應就下列各種轉撥價格制度,依實際情況選擇適當之計
      價方法。
    (一)全部成本法:
          1.全部歷史成本法。
          2.全部標準成本法。
    (二)邊際成本法。
    (三)市價法。
    (四)議價法。
          1.直接議訂各項產品或勞務之價格。
          2.議定價格的計算公式。
    (五)分攤邊際貢獻法。
    (六)雙重訂價法。

十八、單一制或雙重計價制之轉撥價格,其會計處理,均各有下列兩法,
      應擇一應用之。
    (一)單位間直接互轉法。
    (二)總管理處轉帳法。

十九、事業應按月依據各中心間轉撥之產品或勞務,編製內部轉撥計價明
      細表,以供次月轉撥之貨品計價之用。

第四章   績效衡量
二十、事業應按各責任中心之性質,依其責任範圍,訂定各項績效之衡量
      標準。

二十一、績效衡量標準之選定,應遵循下列三原則:
      (一)部門利益不應損害公司整體之利益。
      (二)部門績效應不受其他部門效率之影響。
      (三)績效標準應反映部門主管所可控制之項目。

二十二、各責任中心之整體績效標準,可依其性質,採用費用預算、收益
        目標、利潤標準、投資報酬率或餘留收益等。

二十三、費用預算應以標準成本或預算成本為訂定之依據,標準成本或預
        算成本與實際成本間之差異,應分析其原因,並確定責任之歸屬
        。

二十四、材料成本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
      (一)材料價格差異。
      (二)材料用量差異。

二十五、人工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
      (一)人工工資率差異。
      (二)人工效率差異。

二十六、間接製造費用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或三項,必要時亦得採
        用四項分析法。

二十七、收益中心之差異分析,可分為:
      (一)銷貨價格差異。
      (二)銷貨數量差異。
      (三)邊際貢獻綜合差異。

二十八、利潤中心之績效,可用期間之實際利潤數字與預計之利潤數字加
        以比較。

二十九、投資中心之績效,可用投資報酬率或保留盈餘衡量。

三十、投資報酬率之公式如下:淨利銷貨額淨利淨利銷貨額淨利───=
      資本週轉率×利潤率=───×───投資額投資額銷貨額

三十一、前條公式之投資額可視各中心主管之控制能力,採用下列不同之
        標準。
      (一)可用資產總額(即資產總額中,可用於正常營業之部分)。
      (二)使用資產總額(即自(一)中減除閒置資產及未完工程)。
      (三)營運資金加其他負債。
      (四)業主權益。
      (五)營運中固定資產重置淨值加營運資金。

三十二、總管理處管理之資產,可按下列方式分配予各投資中心。
      (一)現金:各中心預計之現金需要量。
      (二)應收帳款:各中心銷貨額按付款期限加權。
      (三)存貨:各中心預計之銷貨量。
      (四)設備資產:各中心預計長期需要之勞務,佔用之空間等。

三十三、各責任中心應依其組織系統,由下而上,定期編製績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三十四、為配合責任會計制度之推行,各事業應設立績效評核小組,負責
        評定各責任中心績效之訂定,並定期集會檢討各責任中心之績效
        ,確定功過,實施獎懲。

三十五、各事業單位推行責任會計時,應訂定獎懲辦法,用昭激勵,以期
        各單位主管努力達成任務。

三十六、各事業單位實施責任會計時,可依其組織情況及客觀條件,參照
        本準則訂定細則,編入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