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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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會計制度,為就事業內部各單位,分按其性質劃分為不同之責任
中心,授予各中心主管適當之權限與相對之責任,透過會計資料之提
供,定期衡量其績效。實際結果與預計情況有差異時,經分析查明原
因,確定各負責人員應負責任,以定獎懲之正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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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營事業各級管理人員應支援責任會計制度之建立與推行,並督導所
屬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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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內部應按各單位之性質,主管人員所能控制之項目,分按不同之
作業功能、營業區域、產品類別、生產方法或顧客分類,劃分為不同
之成本中心、收益中心、利潤中心或投資中心。責任中心為企業之組
織單位,每個中心均指定適當之主管人員,各中心績效良窳概由主管
人員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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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稱成本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對收入無控制能力,而對成本有控制
能力者,或各該單位無法合理地精確衡量投入、產出之關係者,其考
核重點在於彈性預算範圍內對各項成本之控制,發揮最大之效能,以
達到最低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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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稱收益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僅對收入有控制能力,但對產品生產
成本無法控制,考核重點在其銷售目標之達成及銷售費用之控制。通
常係在事業決定之售價下,儘力推展業務,並注意單位費用之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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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稱利潤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對收入及有關之成本皆有控制之能力
,即對產品之生產效率、成本數字、銷售之單價與數量皆有控制能力
。其考核重點為收入、成本、利潤之數字及其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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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稱投資中心者,謂各該單位主管除具有利潤中心主管之控制能力外,
對資本之投資亦具有影響力。主管努力之目標在求利潤之極大,與資
金之有效利用。考核重點在所達成之投資報酬率或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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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一切活動皆應以責任中心為中心,各責任中心主管皆應認清所授
予之權限及所擔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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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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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有之會計制度必須與責任會計制度相配合,並設置健全之資料蒐集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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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使用之會計科目應按責任中心別分設子目,依各責任中心責任範圍
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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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將各責任中心所能控制或有關之科目歸入責任中心內,不能控制且
無關者另行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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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按責任中心之劃分,保持多重之明細紀錄,以備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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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成本應按發生之源泉累積,先歸入各發生部門,再依一定之分攤標
準歸入應負擔部門,最後依產品的流程與預定分配率攤入產品,計
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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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轉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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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稱轉撥價格者,謂事業內部各責任中心間,轉撥產品或勞務,以供
使用製造,加工裝配或出售,轉出部門與轉入部門用以計算該項產
品或勞務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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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責任中心間互相轉撥之產品或勞務,其計價是否允當,影響各中
心績效衡量之結果。為公平衡量各中心績效,該項轉撥價格之設立
應力求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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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理的轉撥價格制度應能達成下列目標:
(一)有助於管理當局經濟的配置資源,及有效的發揮生產力。
(二)轉撥價格制度應獲得相關中心主管之贊同,確認衡量各中心績
效合理可行之準據。
(三)實施轉撥價格,分計損益,應使公司整體利益及各中心利益達
於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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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事業單位應就下列各種轉撥價格制度,依實際情況選擇適當之計
價方法。
(一)全部成本法:
1.全部歷史成本法。
2.全部標準成本法。
(二)邊際成本法。
(三)市價法。
(四)議價法。
1.直接議訂各項產品或勞務之價格。
2.議定價格的計算公式。
(五)分攤邊際貢獻法。
(六)雙重訂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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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單一制或雙重計價制之轉撥價格,其會計處理,均各有下列兩法,
應擇一應用之。
(一)單位間直接互轉法。
(二)總管理處轉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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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事業應按月依據各中心間轉撥之產品或勞務,編製內部轉撥計價明
細表,以供次月轉撥之貨品計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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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績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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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事業應按各責任中心之性質,依其責任範圍,訂定各項績效之衡量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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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績效衡量標準之選定,應遵循下列三原則:
(一)部門利益不應損害公司整體之利益。
(二)部門績效應不受其他部門效率之影響。
(三)績效標準應反映部門主管所可控制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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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責任中心之整體績效標準,可依其性質,採用費用預算、收益
目標、利潤標準、投資報酬率或餘留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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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費用預算應以標準成本或預算成本為訂定之依據,標準成本或預
算成本與實際成本間之差異,應分析其原因,並確定責任之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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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材料成本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
(一)材料價格差異。
(二)材料用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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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人工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
(一)人工工資率差異。
(二)人工效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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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間接製造費用之差異分析,應劃分為二項或三項,必要時亦得採
用四項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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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收益中心之差異分析,可分為:
(一)銷貨價格差異。
(二)銷貨數量差異。
(三)邊際貢獻綜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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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利潤中心之績效,可用期間之實際利潤數字與預計之利潤數字加
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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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投資中心之績效,可用投資報酬率或保留盈餘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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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投資報酬率之公式如下:淨利銷貨額淨利淨利銷貨額淨利───=
資本週轉率×利潤率=───×───投資額投資額銷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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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前條公式之投資額可視各中心主管之控制能力,採用下列不同之
標準。
(一)可用資產總額(即資產總額中,可用於正常營業之部分)。
(二)使用資產總額(即自(一)中減除閒置資產及未完工程)。
(三)營運資金加其他負債。
(四)業主權益。
(五)營運中固定資產重置淨值加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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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總管理處管理之資產,可按下列方式分配予各投資中心。
(一)現金:各中心預計之現金需要量。
(二)應收帳款:各中心銷貨額按付款期限加權。
(三)存貨:各中心預計之銷貨量。
(四)設備資產:各中心預計長期需要之勞務,佔用之空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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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責任中心應依其組織系統,由下而上,定期編製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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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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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為配合責任會計制度之推行,各事業應設立績效評核小組,負責
評定各責任中心績效之訂定,並定期集會檢討各責任中心之績效
,確定功過,實施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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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事業單位推行責任會計時,應訂定獎懲辦法,用昭激勵,以期
各單位主管努力達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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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事業單位實施責任會計時,可依其組織情況及客觀條件,參照
本準則訂定細則,編入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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