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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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使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八十七年度(以下
    簡稱本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訂定本方針。

二、本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為: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原則,審度本年度總資源
        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本開源節流並重,妥慎籌劃,有效運用。
  (二)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性收支不足之
        財源。
  (三)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並作中程規劃,藉以
        健全財政。
  (四)政府預算收支差絀應予逐年縮減,並期於九十年度達到實質收支
        平衡為目標。本年度政府法定未償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
        所規定之上限。
  (五)審度本年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
        顧。政府原有消費支出應賡續撙節,各項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
        考慮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大公共投資計畫並應儘量獎
        勵民間參與。
  (六)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交辦事項,應以預算所定者為限,中央各機
        關交地方政府辦理之事項,如需增加財力負擔者,應以事先籌妥
        經費報經行政院核准者為範圍。

三、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
        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並
        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實徵情形,以及行政院主
        計處估測之經濟成長趨勢,估計編列。
  (二)本年度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由財政
        單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前年度決
        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及其他供應、服務等收入,應依照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
        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確實檢討調整編列。
  (四)各級政府均應檢討推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辦理情形,訂定進度加
        強辦理。對原投資民營事業部分經檢討已無必要,或已完成投資
        政策目的者,應優先儘速讓售民間;另應加強對公有財產之管理
        與運用,以期增加政府資本性收入,供作推動各類資本性公共建
        設之財源。

四、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之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政府支出規模所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應持續下降,其中
        各級政府總預算案部分之成長率以百分之四.一為原則,如連同
        特別預算部分之整體歲出增加幅度,不得超過預估名目國內生產
        毛額增加率或實質收入增加率之較低者。
  (二)各級政府支出以因應提升國家競爭力、提高教育科技文化水準為
        優先重點,並賡續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工作,且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占歲出總額之比率,仍繼續維持憲法規定之目標。
  (三)各級政府公共投資,應以十二項建設計畫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有
        案者為主。並加強各計畫之核實編製、額度控管及先期審核作業
        。關於各經建計畫財源之籌措,並應儘量本諸受益付費或使用者
        繳費之原則予以規劃。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
        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各級政府凡基於法律或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支出,均應優
        先列入預算。
  (五)各級政府除依法律增設機構或新興業務者外,一律不得請增員額
        ,本年度各機關因以上事由請增加預算員額者,並應由主管機關
        先行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原有人力統籌檢討調整運用,如仍確有
        不敷時,始得請增。
  (六)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等應力求節約,國內外出差時應力避浮
        濫,委辦經費亦應儘量撙節。
  (七)各級政府新增車輛,除配合依法律增設機構所需外,均不予考慮
        。
        至請求汰換車輛,得依規定汰換年限編列。但汰換交通車者以偏
        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不便者為限。
  (八)各級政府支出,得由各該級政府衡量歲入之最大負擔能力,並依
        照以上各項原則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額度,作為編列歲出
        概算之範圍。
  (九)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內編製概算時,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
        神檢討所有計畫之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凡額度可予容納者
        ,列入概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
        列入。
  (十)中央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省市地方政府補助款,應依以往
        年度實際實施成效,并配合地方自治精神,妥為檢討辦理。

五、中央暨地方各級公營事業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國家
        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積極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
        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
        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同時應本盈餘與其資產維持一合理
        比例原則,檢討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
        損,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二)各事業應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業務
        萎縮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
        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
        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
        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
        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公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
        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
        進行。

六、本方針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