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八年度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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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使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八十八年度(以下
    簡稱本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訂定本方針。

二、本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為: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原則,審度本年度總資源
        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本開源節流並重,妥慎籌劃,有效運用。
  (二)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不足之財
        源。
  (三)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並配合跨年度重要施
        政計畫推動,研究建立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藉以健全財政及
        革新預算編審作業。
  (四)政府預算收支差絀應予逐年縮減,並期於九十年度達成中央政府
        總預算收支平衡為目標。本年度政府法定未償債務餘額不得超過
        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上限。
  (五)審度本年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
        顧。政府原有消費支出應賡續撙節,各項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
        考慮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大公共投資計畫或其他適宜
        由民間辦理之業務,並應儘量獎勵民間參與或移由民間興辦。
  (六)各級政府新增修訂法律,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
        相對收入來源及各級政府經費分擔比例,始可實施。

三、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
        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稅制改革因素及國
        民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實徵情形
        ,以及行政院主計處估測之經濟成長趨勢,審慎估計編列。
  (二)本年度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由財政
        單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前年度決
        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及其他供應、服務等收入,應依照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
        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確實檢討調整編列。
  (四)各級政府均應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並依所訂進度切實辦理
        。
    對原投資民營事業經檢討已無必要,或已完成投資政策目的者,應儘
    速讓售民間;另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運用及其他
    新財源之開闢,以期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作推動各
    類公共建設之財源。

四、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之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政府支出規模所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應持續下降,且各
        級政府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部分之整體歲出增加幅度,不得超
        過實質收入之成長率。
  (二)各級政府支出以因應改善社會治安、賡續發展經濟、提升民眾生
        活品質、增進兩岸關係、鞏固國防安全、推動心靈改革及加強文
        教科技建設為優先重點,並繼續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工作。
  (三)各級政府公共投資,應以十二項建設計畫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有
        案者為主。並加強各計畫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預算之核實
        編製、額度控管及先期審核作業。關於各經建計畫財源之籌措,
        並應儘量本諸受益付費或使用者繳費之原則予以規劃,並研究建
        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
        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應規劃改採公
        辦民營或民營方式,並建立社會保險財務責任制度,在保險財務
        收支失衡時,應即以調整保費因應。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
        之推動,亦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
        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五)各級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確實
        檢討調整,並力求精簡,又除因增設機構或新興業務者外,一律
        不得請增員額,本年度各機關因以上事由請增加預算員額者,並
        應由主管機關先行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原有人力統籌檢討調整運
        用,如仍確有不敷時,始得請增,惟其年增率不得超過各該主管
        暨所屬機關總預算員額百分之一‧五。
  (六)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等應力求節約,國內
        外出差應力避浮濫,委辦經費亦應儘量撙節。
  (七)各級政府車輛購置應依一致標準,新增車輛除配合依法律增設機
        構所需外,均不予考慮。至請求汰換車輛,得依規定汰換年限編
        列。
        但汰換交通車者以偏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不便者為限。
  (八)各級政府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一致
        標準編列預算,地方政府之預算編審辦法應由上一級政府核定,
        共同性費用標準如確有特殊情形者,亦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
        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
  (九)各級政府支出,得衡量其歲入之最大負擔能力,適切訂定各主管
        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又各機關在歲
        出概算額度內編製概算時,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所有
        計畫之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凡基於法律或義務與必須之支
        出,以及其他可於額度內容納者,列入概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
        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列入。
  (十)中央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省市地方政府補助款,應依以往
        年度實際實施成效,并配合地方自治精神,妥為檢討辦理。

五、中央暨地方各級公營事業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國家
        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積極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
        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
        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
        ,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結束經營。
  (二)各事業應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業務
        萎縮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
        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
        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
        支出,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同時應本盈餘與其資
        產維持一合理比例原則,檢討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至所請由庫
        增資及彌補虧損,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四)各事業應依核定之民營化時間表,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並配合
        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公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
        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
        進行。

六、本方針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