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收支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收支處理有所準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年度決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為:
  (一)政府決算收支,應妥慎籌謀,力求收支平衡。
  (二)政府年度收支,如遇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事,而有調整歲入歲出
        預算之必要時,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政府實質性收入與歲出間之差短,應在預算範圍內儘量力求縮小
        ,其所需融資性財源之取得,應以對國庫最有利之方式辦理。

三、各機關年度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歲入預算及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均應切實徵收,已經收之
        款項,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納入
        決算辦理,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二)各機關已收之歲入款項,應按收入性質科目入帳,不得以預收款
        、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三)各機關辦理決算時,應切實清理歲入各科目,詳細檢查是否均已
        入帳,儘量達成預算目標,如未能達成時,應詳細分析說明其原
        因,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四、各機關年度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項經常費用之支出應力求撙節,其節餘款並應停支繳庫。
  (二)各機關資本支出應按預算切實執行,預算進度嚴重落後者,應詳
        細分析說明其原因,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三)各項計畫及補助、委辦經費之節餘款,應加清結,並於年度內收
        回繳庫。
  (四)收支併列項目,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五)原預算未列之出國案件,除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一律不得動
        支經費。

五、各附屬單位決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覈實計列收支,核列盈虧(餘絀),允當
        表達營運成果,其與預算目標之差異較鉅者,應依規定提出改進
        意見,採取對策。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核發各種獎金,應以不影響法定盈餘及繳庫
        目標為原則。
  (三)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年度決算盈餘(賸餘),除依規定分配者外
        ,應一律繳庫,非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不得保留作為其他財源。
  (四)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應依預算切實執行,如特殊
        原因,必須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支用者,應依業務需要覈實計列。

六、各機關申請保留,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項工程及設備款,能在年終前辦理驗收者,應儘速驗收核銷。
        未能完工者,宜視工程情形分段核銷,勿將全部工程及設備款均
        辦理保留。
  (二)各機關應儘速清理各項暫付款、預付款、墊付款,一切支出應儘
        量於年度終了前取得憑證報銷,以減少年終保留。
  (三)各機關保留案提出時應審慎檢討,其可在下年度預算支應者,不
        得提出保留之申請。
  (四)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案件,除情況
        確屬特殊者外,不得申請預算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