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縣(市)政府編製九十七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各縣(市)政府有關九十七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依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格式,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
    式編製,不得缺漏。

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
    封底、目錄及總說明,並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由上而下加蓋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
    基金主持人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並依規定分送
    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遺漏、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上
    開有關機關。

五、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縣(市
    )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

六、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其
    收支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簡要說明主要原因
    暨相關因應改善措施。

七、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及編號,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

八、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及動支各項預備金,致使原預算數
    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欄。

九、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加具總
    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分送各該管審計室及行政
    院主計處(綜計表與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不可分別遞送
    )。

十、各機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書表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
    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十一、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數與分配數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及因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十二、各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
      金、第二預備金、統籌科目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
      數應依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應依修改後之分
      配預算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調
      整,不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配數之情形。

十三、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十四、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
      之會計科目辦理。

十五、各基金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書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七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十六、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

十七、鄉(鎮、市)公所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十八、鄉(鎮、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
      編綜計表,於八月底前分送代表會、該管審計室及縣政府。

十九、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計
      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