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馬總統鑒於現行有部分機關(構)未依規定支用經費,發生浪費公帑
及不經濟支出情事,於競選政見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
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另審計部審核96年度決算,亦對各機
關(構)提出多項不當支用經費或公款疑遭侵吞等違失查核意見,其
中涉及公務人員未盡職責、效能過低或重大違失之事項,並分別函送
監察院處理或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在案。因此,為增進機關人員對財務
責任瞭解,檢討改進財務控管缺失,特訂定本方案,以提升財務效能
及杜絕各種浪費。
|
貳、改進作法
一、各機關(構)首長應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預算支用之財務責任,
增進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詳附件)之瞭解,及審
計機關查處違失責任案例之認知,促使合規支用預算,以利財務
責任之解除。
二、為加強財務控管,各機關(構)首長應指派副首長(或主任秘書
)督導檢討改進下列事項:
(一)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應切實檢
討處理,並持續追蹤辦理情形。
(二)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
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理,並針對
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
(三)依照「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預算執行等
相關規定,督促各部門檢討相關業務支出,鼓勵提出減少不
經濟支出、檢修過於寬鬆之支用標準或提升財務效能之建議
,以避免產生資產閒置或財務效能低落等情事。對於撙節支
出確有成效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檢視現有各項業務,對於財務風險控管不足者,如財務收支
、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作業,應建立積極有效的管控機制。
(五)以上相關事項之檢討改進情形,應適時簽報機關(構)首長
瞭解。
三、為落實會計審核,各機關(構)會計人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
極協助機關(構)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
以發揮興利與防弊功效。
(二)利用適當時機或方式對業務單位宣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其
他經費報支、會計審核等相關規定,並提供審計機關查核發
現財務違失、浪費公帑、執行計畫效能低落等案例作為參考
,俾使其支用預算符合規定。
(三)對於各項預算執行如發現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
應適時提出意見妥善處理。
(四)各主辦會計應加強對所屬會計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增進
其會計審計專業職能及機關(構)業務作業情形之瞭解,俾
協助機關(構)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