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機構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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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國營事業機構實施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為時甚久,頗具成效,惟由於各
自發展、自成體系,其所採行之內部控制與審核方法亦互異,為求劃一會
計事務處理程序,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與審核制度,俾提高工作效率、防
止弊端發生,研訂一套全部國營事業機構會計事務自動化之作業規範,殊
屬必要。爰於民國七十五年成立「行政院主計處國營事業機構會計事務自
動化工作組」,延聘專家學者參與,經實施問卷調查、實地訪問後,再舉
行研討會多次,最後歸納彙總整理,完成國營事業機構會計事務自動化之
「統一作業規範」、「內部控制作業規範」與「審核作業規範」各一種。
該三規範,雖自成體系,惟彼此具有關聯性,為利查閱,故特將三規範予
以合併,編成「國營事業機構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規範」,藉供國營事業
機構實施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之準據。
第壹篇、統一作業規範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增進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會計事務之自動化,並促使
    其作業內容與程序趨於一致,便於各事業會計資料之彙編,俾利相關
    事業資訊交流及審核人員之查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
    範)。
二、本規範所用專業名詞釋義如下:
    (一)所稱「單位」係指國營事業機構之總管理處及所屬各分支機構
          。
    (二)所稱「部門」係指各單位下之各級組織,如處、組、科或課等
          。
    (三)所稱「電腦媒體」(Computer Media)係指儲存資料使用之磁
          帶、磁碟等機器輔助儲存體。
    (四)所稱「主檔」(Master)係指定期或隨時更新供儲存永久性資
          料之電腦檔案。
    (五)所稱「異動檔」(Transaction File)係指記錄每日發生之各
          種交易事項之電腦檔案。
    (六)所稱「明細記錄檔」(Journal File)係指記錄會計明細記錄
          以供定期或隨時列印明細帳之電腦檔案。
三、各事業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除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外
    ,悉依本規範辦理之;至各事業為應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規範之原則
    ,自訂詳細作業規定。
四、前條所稱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係指會計事務之全部或部分,利用
    事業自行租、購之電腦處理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處理者,各事業應就
    其使用部分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五、本規範實施之範圍,包括左列各項:
    (一)普通會計事務。
    (二)材料會計事務。
    (三)財產會計事務。
    (四)薪資會計事務。
    (五)產銷(業務)會計事務。
    (六)其他宜有統一作業規範之會計事務。
六、會計事務一致化之範圍,包括各種編號、會計憑證、會計檔案及會計
    報告。
七、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應先確定工作範圍及目標,據以開發系統,
    厘定電腦作業處理程序(如附系統流程參考圖)。開發會計系統時,
    應注意與其他相關聯系統之整體性。由相關系統產生會計資訊,應自
    動彙轉會計系統。各系統間之相關資訊,須互相貫通。
八、各事業電腦作業可視實際需要,採行集中處理或分散處理,採分散處
    理者,分支單位應按期將其彙總資料,依總機構規定之規範,以電腦
    媒體(磁碟、磁帶)或連線方式傳送總機構處理。
九、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應充分利用電腦之特性,編印多目標報表或
    於必要時提供連線查詢,以應各管理階層各種不同之需要。
十、採電腦處理之會計事務,在作業過程中,根據程式所作各種結轉及彙
    總分錄,得以電腦所列印之清單代替傳票,並依照一般記帳憑證規定
    加以核章保管。
第二章  統一作業規範
第一節  各種編號之一致化
十一、會計事務所使用之各種編號,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凡在統計上有分類必要者,應採分級或分段編號;無分類必
            要者,得採流水編號。
      (二)編號位碼應考慮適應業務發展之需要預留空位,並盡可能簡
            短。
      (三)建立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或有關機關所訂編號之對照表,以利
            隨時轉換。
十二、各事業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如有各業務系統產生之會計資訊,
      自動彙轉會計系統,則各業務系統之明細紀錄與會計系統之總紀錄
      ,應完全相符,二者間相關科目及項目編號,應予一致。例如材料
      及財產編號應與會計系統中材料存貨及財產編號相配合。
十三、會計科目編號由各事業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編號自行編號,並
      應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科目建立對應。
十四、材料編號由各事業視需要自行編號。
十五、財產編號由各事業依「財物標準分類」自行編號。
十六、員工編號得採十位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由各事業自行編號。採
      用自行編號者,應依員工進用前後依序編列。員工編號不得因職務
      調動而更改;對離職員工之編號應訂定保留年限,在年限屆滿前不
      得重覆使用。
十七、客戶(或供應商)編號由各事業參酌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統
      一編號或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編號。
十八、產品編號由各事業參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自行編號。
十九、合約編號由各事業視需要自行編號。
二十、部門編號得由各事業視組織情況分一級、二級、三級等自行編號。
二十一、幣別編號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873貨幣及基金代碼之表示
        法」之「字母代碼」三位英文字母。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一致化
二十二、使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為之。
二十三、各種會計憑證格式內容及各項目次序排列之設計,以便於鍵入為
        原則,事業內所用同類憑證,其格式大小應予標準化,俾利裝訂
        保管。
二十四、採用電腦印製之會計憑證得使用單色紙張,惟應以醒目之文字或
        符號標示憑證之類別。
二十五、普通會計之記帳憑證,包括左列來源:
        (一)根據原始憑證編製之傳票。
        (二)原始憑證代傳票。
        (三)電腦處理過程中列印之表單代傳票。
二十六、普通會計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主要項目:
        (一)製票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二)製票日期及編號。
        (三)案據及摘要、或事由,附原始憑證張數及其號數。
        (四)會計科目名稱及編號。
        (五)本位幣數目(如為外幣應載明其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
        (六)借貸方識別記號。
        (七)列帳(或收付)日期及編號。
        (八)其他備查要點。
二十七、材料會計憑證,包括左列各種:
        (一)材料驗收單。
        (二)材料領(發)料單。
        (三)材料退料單。
        (四)材料移轉(調撥)單。
        (五)材料報廢報損單。
        (六)材料盤點報告表。
        (七)其他表單。
二十八、材料會計憑證之內容,應依各種憑證之性質,包括左列全部或部
        分項目:
        (一)製單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二)製單日期及編號。
        (三)材料編號。
        (四)材料名稱及規範說明。
        (五)計量單位及數量。
        (六)收發料日期。
        (七)成本負擔部門或領用部門代號。
        (八)會計科目名稱及編號。如由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生產者
              ,免填此欄。
        (九)異動方式代號。
二十九、財產會計憑證,包括左列各種:
        (一)財產取得報告單。
        (二)財產報廢及減損報告單。
        (三)財產移轉(調撥)報告單。
        (四)財產盤點報告表。
        (五)其他表單。
三十、財產會計憑證之內容,應依各種憑證之性質,包括左列全部或部分
      項目:
      (一)製單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二)製單日期及編號。
      (三)財產編號。
      (四)財產名稱及規範說明。
      (五)存放地點代號。
      (六)起用日期。
      (七)耐用年限。
      (八)帳面原值。
      (九)成本歸屬科目編號。如由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產生者,免
            填此欄。
      (十)會計科目名稱及編號。如由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產生者,
            免填此欄。
      (十一)資本支出工程代號。
      (十二)異動方式代號。
三十一、薪資會計憑證,包括左列與薪資有關之各種表單:
        (一)員工基本資料表,或員工薪給表。
        (二)員工異動單。
        (三)非固定薪給表單。
        (四)各項扣款單。
        (五)其他表單。
三十二、薪資會計憑證之內容,應依各種憑證之性質,包括左列全部或部
        分項目:
        (一)製單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二)製單日期及編號。
        (三)員工編號。
        (四)服務部門代號。
        (五)職位等級。
        (六)津貼及補助。
        (七)薪資總額。
        (八)互助金
        (九)公保或勞保保費。
        (十)工會會費。
        (十一)福利金。
        (十二)其他扣款。
        (十三)所得稅扣繳有關資料。
        (十四)薪資淨額。
        (十五)成本歸屬科目編號。如有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生產者
                ,免填此欄。
三十三、產銷(業務)會計之記帳憑證,包括左列各種:
        (一)生產事業:
              1.產品交庫通知單。
              2.產品出庫通知單。
              3.產品調撥通知單。
              4.產品損耗報告單。
              5.產品盤點報告表。
              6.產品銷售收款通知單。
              7.其他表單。
        (二)服務事業:
              1.業務收入(或進款)通知單。
              2.收入(或進款)更正通知單。
              3.其他表單。
三十四、產銷(業務)會計憑證之內容,應依各種憑證之性質,包括左列
        全部或部分項目:
        (一)生產事業:
              1.製單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2.製單日期及編號。
              3.產品編號、規格、名稱、包裝別。
              4.計量單位及數量。
              5.本位幣數目(如為外幣應載明其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
                率)。
              6.客戶名稱及編號。
              7.提貨單編號、提貨地點名稱及編號。
              8.銷售方式。
              9.售出單位名稱及代號。
             10.會計科目編號。如由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產生者,免
                填此欄。
             11.領用部門或成本負擔部門編號。
             12.用途編號、名稱。
        (二)服務事業:
              1.製單或列帳單位名稱及代號。
              2.製單日期及編號。
              3.本位幣數目(如為外幣應載明其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
                率)。
              4.客戶(或代理行)名稱及代號。
              5.會計科目。如由電腦根據有關數據直接產生者,免填此
                欄。
              6.列帳日期。
第三節  會計檔案之一致化
三十五、各事業會計事務實施電腦作業部分,其機器貯存體(電腦媒體)
        中紀錄視為會計簿籍。實施電腦化部分之人工帳簿如無特殊需要
        ,應逐步取銷。
三十六、電腦媒體中所貯存之各種會計明細紀錄,應能於帳簿法定保存期
        限內,定期或隨時按需要部分或全部印出,並須與財務報表及會
        計憑證相印證。
三十七、電腦媒體中之紀錄,至少應分成主檔、異動檔及明細紀錄檔三類
        。為便於資訊之交換互通、或審核人員之查核,應能隨時迅速轉
        換成統一規定之格式以連線傳送或電腦媒體送交有關單位。
三十八、會計主檔,應包括左列主要欄位:
        (一)列帳單位代號。
        (二)列帳年月。
        (三)會計科目編號。
        (四)計量單位或貨幣種類。
        (五)月(期)初數量(或外幣數目)及金額。
        (六)本月(期)數量(或外幣數目)及金額。
        (七)累計數量(或外幣數目)及金額或餘額。
三十九、材料主檔,包括左列主要欄位:
        (一)列帳單位代號、庫號。
        (二)材料編號、名稱及規範。
        (三)計量單位。
        (四)上月結存數量及金額。
        (五)本月收料及發料數量及金額。
        (六)庫存數量及金額。
        (七)最近一次收發料日期。
        (八)成本單價。
        (九)庫存最高、最低、安全數量。
四十、財產主檔,包括左列主要欄位:
      (一)列帳單位代號。
      (二)財產編號。
      (三)名稱及規範說明。
      (四)存放地點、代號。
      (五)起用日期。
      (六)耐用年限。
      (七)帳面原值。
      (八)每月折舊。
      (九)累計折舊。
      (十)成本歸屬科目編號。
      (十一)列帳日期。
      (十二)最近異動日期及原因。
四十一、薪資主檔,包括左列主要欄位:
        (一)員工編號。
        (二)服務部門代號。
        (三)職位等級及職務名稱代號。
        (四)津貼。
        (五)薪資總額。
        (六)加班時數。
        (七)出勤時數。
        (八)互助金。
        (九)公保或勞保。
        (十)工會會費。
        (十一)福利金。
        (十二)各項借支。
        (十三)成本歸屬科目編號。
        (十四)自提儲金。
        (十五)自提儲金累計利息。
        (十六)公提儲金。
        (十七)公提儲金累計利息。
        (十八)發薪紀錄(分月儲存薪津額、申報額、減免額、已扣所
                得稅額等)。
四十二、產銷(業務)主檔,包括左列主要欄位:
        (一)生產事業:
              1.列帳單位代號。
              2.產品編號、規格、包裝別。
              3.計量單位及數量。
              4.本位幣數目(如為外幣應載明其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
                率)。
              5.客戶名稱及編號。
              6.銷售方式。
              7.售出單位編號。
              8.會計科目編號。
              9.領用部門或成本負擔部門編號。
             10.用途編號。
        (二)服務事業:
              1.列帳日期、單位及代號。
              2.本位幣數目(如為外幣應載明其貨幣種類、數目及折合
                率)。
              3.客戶(或代理行)名稱及代號。
四十三、記錄重要會計資料之電腦媒體,應複製另地保存。每一電腦媒體
        應標明所儲存資料項目、名稱、年度,除平時工作所用流動性資
        料,得隨時清理外,永久性資料,其保存年限,比照會計簿籍規
        定辦理。資料如已印有帳表保存者,其電腦媒體所存資料保存期
        限,視管理上之需要,由各事業自行決定。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一致化
四十四、電腦所印會計報告,包括左列兩類:
        (一)對外報告: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及督導考核,其格
              式應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對內報告:按實際管理需要列印,其格式由各事業自行編
              訂。
第五節  附則
四十五、各事業電腦設備具有中文處理能力者,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1643中文標準交換碼」作為中文資料處理與轉換之共同準據
        。
第貳篇、內部控制作業規範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發揮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會計作業系統)防弊防訛之效果及達到作業安全正確之目的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有關內部控制措施之設置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二、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控制,分左列二種:
    (一)一般控制-係指與會計資料處理有關之組織程序等之控制。
    (二)應用控制-係指與個別會計資料處理結果之正確與完整直接有
          關之控制。
三、一般控制依其性質,分左列五種:
    (一)組織控制。
    (二)系統開發、維護與文件控制。
    (三)硬體與系統軟體之控制。
    (四)接觸控制。
    (五)資料與處理程序控制。
四、應用控制依其性質,分左列四種:
    (一)輸入控制。
    (二)處理控制。
    (三)資料檔案控制。
    (四)輸出控制。
第二章  一般控制
第一節  組織控制
五、會計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員)與其他有關部門間,關於會計作業系
    統處理事項,在職能分工及責任方面,應予明確劃分,以收相互勾稽
    、核對與防弊作用。
六、會計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員)與其他有關部門內部之職能,應本相
    互制衡原則作適當之分工。例如,會計資料之填單、核准、登錄、檢
    誤清單與輸出報表之核對、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與維護、機器操作、
    網路管理、資料管制與會計資料檔之保管、輸出會計報表之分送、管
    理等,均宜分由適當之人員辦理。
第二節  系統開發、維護與文件控制
七、會計作業系統在其開發階段,或外購套裝軟體之過程,均應有會計、
    資訊、內部稽核及其他有關部門之人員共同參與。
八、會計作業系統之增刪變更,均應備有書面申請單(書),並經會計部
    門(或其授權部門)主管核准後,始得交由資訊部門(或人員)辦理
    之。
    前項申請單(書)之內容,應列明增刪變更系統之原因、要點、日期
    、申請人及核准人等。程式設計完成經測試正常後,應由程式設計人
    員於申請單(書)上列明程式之主要內容以及流程圖,由其主管簽名
    或蓋章。必要時應列印一份程式清單送交會計部門歸檔備查。
九、會計作業系統之測試,應由會計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員)及其他有
    關部門共同進行,測試範圍須涵蓋系統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測試計
    畫、流程及結果資料,必要時應整理留存備查。
十、會計作業系統之程式正式納入使用,應先獲得會計部門主管認可。尚
    未正式納入使用之程式,不得使用會計資料主檔進行測試。
十一、會計作業系統之程式正式納入使用時,所有有關會計資料檔之處理
      ,均應嚴加控制,以防止竄改,並確保處理結果之正確及完整。
十二、會計作業系統均應備置完備之會計作業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
      項:
      (一)會計作業系統之結構及處理程序。包括:
            1.會計作業系統之簡要說明。
            2.會計作業系統之結構圖。
            3.處理步驟之概略流程圖。
      (二)輸出、輸入及檔案之格式暨資料之遞送程序。包括:
            1.輸入憑證之種類、格式及其填寫方法暨遞送程序。
            2.會計檔案之種類、格式及其說明或處理原則。
            3.輸出會計報表之種類、格式暨其分送方式與對象。
            4.終端機作業之顯示畫面、操作程序、功能鍵及訊息說明。
      (三)系統處理之程序及內容。包括:
            1.輸出、輸入及操作之系統細部流程圖。
            2.程式運轉流程控制之說明。
            3.程式處理之操作指令。
            4.本系統以前曾發現錯誤與問題之解決方法。
            5.資料檔被破壞時,復原之步驟。
      (四)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
            1.列明每一程式之主要流程圖。
            2.列出一份完整之程式清單。
            3.程式納入使用及變更之記錄表單-包括核准撰擬及修改程
              式之授權。
            4.測試程式及除錯使用之測驗資料組。
      (五)各項編號,如部門、會計科目編號等。會計作業手冊應妥慎
            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管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列冊移交,並
            予以必要之說明。
十三、會計作業手冊應配合程式之增刪或修改加以更新。
第三節  硬體與系統軟體之控制
十四、執行會計資料處理,應充分利用電腦硬體所具有之各種自我檢查錯
      誤之控制特性,俾透過作業產生控制,並發揮偵測錯誤之功能。
十五、系統軟體所具有之程式編譯及檔案保護功能,應充分加以利用,俾
      減少錯誤發生及確定僅有合於授權條件之人員或小組,在其授權範
      圍內,始得接觸或變更會計作業程式暨有關資料檔案。
第四節  接觸控制
十六、取用會計作業手冊或文件者,應僅限於執行會計作業之職責上或業
      務上需要使用該手冊或文件之人員,取用範圍,亦僅限為各該人員
      工作上所必需之部分。
十七、正式使用之會計作業系統內程式,應交由指定之資料管制人員負責
      存放、管理、控制,貯存於電腦系統之程式,應盡量以目的程式型
      態存放,以防被竄改。
十八、採用連線作業方式處理會計作業者,終端機之使用應以通行碼、識
      別卡或其他有效之控制方法加以控制,其通行碼宜經常加以改變。
      終端機操作員於作業中途或作業完畢而離開終端機時,應即結束終
      端機上之作業。
十九、機房應設置門禁管制措施,除機房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可以進出
      外,其餘人員(包括程式設計人員)非經事先核准不得進入。又主
      機操作員不得兼辦會計作業系統之程式設計與資料管制等工作。
二十、會計作業系統之電腦儲存媒體,非經核准,不得任由主機操作員自
      行取用。
二十一、非根據依規定編造及核准之合法會計憑證或其他文件,不得輸入
        或處理任何會計資料,但經由其他系統轉入之會計資訊不在此限
        。
第五節  資料與處理程序控制
二十二、採用電腦處理之各種會計憑證均應依序編號。其以憑證送交資訊
        部門(或人員)處理者,應經資料管制人員驗明數量無誤後簽收
        (列明簽收人姓名、收件時間及數量),資料登錄完畢退還時,
        原送件部門收件人亦須檢查退回文件之編號是否連續,及其起訖
        號碼是否相符,內容是否遭竄改。其以媒體送交資訊部門(或人
        員)處理者,在媒體送交資訊部門(或人員)及該媒體使用完畢
        退還原送件部門時,亦應分別由資料管制人員及原送件部門人員
        簽收。其以線上批次傳輸交資訊部門(或人員)處理者,須有總
        數控制紀錄。
二十三、由其他相關聯系統自動轉入會計作業系統之資料,均應逐筆註明
        其資料轉入部門或系統之編號,並累計轉入資料之控制總數,俾
        定期與資料轉入部門相互核對。
二十四、會計資料在電腦處理過程,遇有錯誤發生,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所訂「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
        點」辦理。
第三章  應用控制
第一節  輸入控制
二十五、為確保會計資料輸入正確,在輸入之會計資料轉換為電腦可閱讀
        之形式時,須嚴加控制。其控制方法,包括:
        (一)資料檢誤。
        (二)資料驗證。
        (三)文件數量之核對。
        (四)批次控制之核對。
        (五)其他有效之控制方法。
二十六、會計資料採整批登錄者,應由二人共同辦理,一人負責初登,一
        人負責驗證。採用終端機登錄者,應於登錄時充分利用程式檢誤
        ,其後如需以整批處理方式更新主檔者,仍應以電腦進行廣泛之
        檢誤。
二十七、會計資料利用電腦檢誤之重點:
        (一)借貸平衡之核對:會計資料輸入時及輸入後,均應根據複
              式簿記借貸平衡之原理,利用電腦自動複核交易事項之借
              貸方金額是否相等。
        (二)有效性之核對:單位編號,各單位經核准使用之會計科目
              編號、會計科目可沖轉之對方科目編號、會計科目檢查號
              碼等資料,應盡量輸入電腦建立對照表,實際會計資料輸
              入後,即由電腦逐筆逐欄與對照表核對。
        (三)邏輯關係之核對:檢查會計資料之合理性,如有無資產帳
              戶發生異常貸餘或負債帳戶產生異常借餘等。
        (四)範圍之核對:利用電腦檢查實際會計資料之數值是否在其
              上限值與下限值之範圍內,超出規定範圍之資料,即視為
              異常資料,應予剔除。
        (五)配合與順序之核對:檢查兩個相關聯之會計資料檔內相同
              資料對應存在之情形,以及同一會計資料檔內資料循序排
              列之情形,若有無法相互對應配合或因缺漏、重覆而缺乏
              一定順序者,均應視為異常資料,而加以排除。
        (六)文數字之核對:檢查會計憑證內各資料欄是否與程式所定
              義之屬性,如文字、數字、空白或其他特殊字元等相符。
        (七)檢查號碼之核對:檢查用於記錄會計資料之所有重要編號
              。對於位數較多之會計科目編號或其他資料編號,可採檢
              查號碼之計算與核對方式為之。計算檢查號碼,應選用重
              複出現或然率最低之方法或公式。
二十八、會計資料輸入電腦之控制方法,有左列二種:
        (一)根據原始憑證直接輸入會計資料,並編製及列印傳票者:
              應將由電腦所列印之傳票與原始憑證詳加核對,並加計傳
              票上各科目借貸方總數,再與電腦產生之科目彙(日)計
              表或試算表核對。
        (二)根據傳票輸入會計資料者:應盡量利用傳票副本,避免使
              用傳票正本,以防止其所附原始憑證散失或遭非法變更。
              供電腦輸入之傳票副本,應依序裝訂成冊,以其封面作為
              分批控制單,記載憑證之起訖號碼、日期、單位代號、金
              額合計等,隨同傳票資料一併輸入,俾由電腦與傳票內容
              核對。其若不一併輸入,仍應與電腦產生之傳票批次控制
              數核對。採以傳票副本逐日按科目分類輸入者,傳票副本
              應裝訂成冊,並加計各科目借貸方總數編成彙(日)計表
              ,並以之與電腦產生之科目彙(日)計表或試算表相核對
              。
第二節  處理控制
二十九、會計作業在處理過程中,應設法保存必要之記錄(如異動紀錄等
        ),以保持適當而完整之審核軌跡,俾供事後查核。
三十、進行會計資料處理時,除採連線即時更新主檔者外,應產生控制總
      數,並與輸入控制總數相調節。對於總數之控制方法,包括:
      (一)資料筆數或項目數量之核對:每一處理步驟在處理過程中或
            處理完畢後,應由電腦或人工核對其輸入與輸出資料之筆數
            。核對每一步驟之輸入筆數,是否等於上一步驟之輸出筆數
            ,若有不符,即顯示資料有所遺漏或重複。
      (二)金額合計數之核對:各科目細項金額之加總應與小計數相等
            ;小計數之加總應與合計數或總計數相等。此項核對可發覺
            人工加計結果之錯誤。
      (三)什項合計數之核對:如員工編號、科目編號之合計數,可供
            確定資料檔內有關資料編號是否曾遭竄改。
三十一、為防止會計資料檔使用錯誤,在進行處理前,應檢查資料檔之外
        標籤,並利用電腦複核資料檔之內標籤。但採內藏式媒體儲存,
        無法標示外標籤者,免予檢查外標籤。
三十二、會計作業系統整批處理過程中,可在每一作業階段,由電腦自動
        查對產生之各項控制總數,並於檔案中建立控制紀錄,以避免重
        覆或遺漏作業。
第三節  資料檔案控制
三十三、重要會計資料檔應由會計部門或授權資訊部門(或人員)指定專
        人負責保管。
三十四、會計資料檔非經會計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主管核准,禁止攜離
        辦公處所。
三十五、其他作業系統需使用會計資料主檔者,在各該系統開發設計階段
        ,應事先徵得會計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主管同意。又使用會計
        作業系統之資料檔案時,應僅能讀取資料,嚴禁更改其內容。
三十六、會計資料檔應建立適當之檔案控制標準及檔案保存週期制度。
三十七、會計作業系統應備有適當之復原程序,重要之會計資料檔及程式
        檔,均應由會計部門或委由資訊部門(或人員)定期製作備份。
        在製作備份時,應運用平衡控制,避免資料在運載或卸載運轉過
        程中,被遺漏或變更。所複製之備份應存放於他棟建築物內,並
        定期重新錄製。
三十八、錄有機密會計資料之儲存媒體,在取用或使用前,須將使用時間
        及人員列明,並經會計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主管同意始得取用
        或使用。必要時,可將機密會計資料以適當公式或方式轉變為密
        碼後儲存。
第四節  輸出控制
三十九、會計作業系統編印之報表,其控制總數,須與輸入及處理控制總
        數相互核對,如有差異,應設法加以調節;報表之內容亦須檢視
        ,並抽查其中若干項目,溯查至其原始輸入憑證。
四十、會計作業系統編印之對外報表,應管制印表份數,並僅分送予按規
      定須編送之上級或有關機關,至於內部使用之會計報表,則僅分送
      予按照管理階層或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執行職務上須使用各該報表
      之人員。機密性之會計報表,在分送過程須使用機密封套。
第四章  附則
四十一、各事業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控制,應隨時加以檢討,就其能否有
        效發揮防弊防訛之功能,作效益之評核。如作業有關之組織變動
        或處理業務改變時,均應配合需要修改。
四十二、本規範係一般性規定,各事業如因設備限制或作業上需要,得依
        據本規範原則另訂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
第參篇、審核作業規範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落實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會計事務自動化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會計作業系統)之審核工作,提高審核效果,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審核工作依其性質,分左列二種:
    (一)內部審核。
    (二)外來審核。
三、內部審核係指各事業指派人員對機構本身會計作業系統進行之審核,
    以確保會計資料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四、外來審核係指各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或外聘
    之專業人員,對各該事業會計作業系統進行獨立之審核,以確定其財
    務活動,均依照政府有關之規定辦理,其財務報表足以表達各該事業
    真實之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
第二章  內部審核
第一節  審核工作之準備
五、各事業應設立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小組或類似之組織,其成員由
    管理階層自會計部門、資訊部門(或人員)、內部稽核部門及其他有
    關部門遴選具有適當專業知識之人員組成之,並提供適當之專業訓練
    ,使其能有效執行內部審核之任務。
六、內部審核小組之主要任務為:
    (一)訂定適當之審核範圍及設定可衡量之審核目標。
    (二)選擇在規定審核時間內,以現有設備能力,能達成該項審核目
          標之適當審核工具與技術。
    (三)妥善規劃進行審核工作之程序或步驟。
    (四)執行會計作業系統在開發階段之內部審核工作。
    (五)執行例行性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工作。
    (六)撰擬及陳報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報告。
    (七)協助上級主計及審計機關所派會計檢查或查帳人員,進行會計
          作業系統之審核工作。
七、為使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有效,管理階層對於有關內部審核工作
    ,應予以強力支持,受查單位亦應予重視與配合。
八、對於在開發中或即將開發之會計作業系統,應由審核小組參與工作,
    並對所需之內部控制適時提出建議,於開發時一併納入新系統中,以
    增強新系統之控制功能,避免日後為增添控制功能花費人力與時間。
九、會計作業系統在開發過程中之適當時期,審核人員應選擇若干審核重
    點進行審核。其主要審核重點為:
    (一)確定內部審核人員及與會計作業有關之各部門是否均已派員參
          與專案開發工作。
    (二)在系統測試階段,進行獨立複核,以確定所建議之內部控制措
          施,確已納入系統中。
    (三)複核需經由電腦產生之內部審核用報表,其格式與內容是否確
          實符合審核工作之需要。
    (四)複核審核人員為保持審核軌跡之完整性,所建議設置之各種必
          要之延伸紀錄,是否已確實建立。
第二節  審核工作之程序
十、對於已正式納入使用之會計作業系統進行內部審核,可按左列三個階
    段進行:
    (一)規劃階段。
    (二)實況調查階段。
    (三)評估與報告階段。
十一、規劃階段之工作:
      (一)釐訂審核策略或審核程序。
      (二)調查內部控制可能存在之缺失。
      (三)對系統作概略性之複核。
十二、實況調查階段之工作:
      (一)對內部控制作細部複核。
      (二)規劃與進行遵行測驗( COMPLIANCE TEST)。
      (三)評估遵行測驗之結果後,進行證實測驗(SUBSTANTIVE TEST
            )。
十三、評估與報告階段之工作:
      (一)分析與評估審核之結果。
      (二)編製內部審核報告。
      (三)追蹤審核建議改進事項。
第三節  審核工作之規劃
十四、會計作業系統之審核策略,應以抽查及測驗方式建立之。其步驟為
      :
      (一)訂定審核目標(如:確立存貨數量及金額之適正性)。
      (二)根據審核目標,釐訂可資衡量之工作基準( BENCH MARKS)
            。
      (三)決定採用何種測驗程序進行審核工作。測驗之程序:
            1.內部控制之複核。
            2.內部控制之遵行測驗。
            3.根據內部控制有效性之評估,作證實測驗。
十五、對會計作業之內部控制進行概略複核,以確定應進一步複核及測驗
      之範圍與深度,其方法包括:
      (一)向管理階層、主辦會計或相關部門主管作簡報,使其瞭解所
            欲查核會計作業系統之範圍及程序,並獲得其支持。
      (二)瀏覽會計作業系統之有關文件。
      (三)概略觀察會計作業系統之實際運作狀況。
      (四)與會計部門內各階層主管或稽核人員,就審核範圍進行概略
            討論。
      (五)對各種重要類型之交易事項,各挑選若干筆進行試驗追查。
      (六)約談部分負責會計作業系統之人員,進行概略之實況調查或
            查詢。
      (七)運用內部控制初步問卷或核對單(格式如附表一),進行內
            部控制之初步複核。
第四節  審核工作之實施
十六、會計作業系統內部控制之詳細複核,目的在深入瞭解所查核範圍之
      實際控制情形,俾決定應採行之測驗方式。其方法包括:
      (一)詳細檢查會計作業系統之有關文件。
      (二)仔細觀察會計作業系統每一分工步驟之實際運作狀況。
      (三)就審核範圍內每一環節可能遭遇之各種問題,向負責會計作
            業系統之會計人員或資訊人員作詳細之查詢。
      (四)運用內部控制詳細問卷或核對單(格式如附表二),進行詳
            細之測驗式複核。
      (五)其他各種可行之複核方式。
十七、對會計作業系統內部控制進行遵行測驗,其目的為:
      (一)證實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控制確實存在,所需控制程序均已
            作書面規定。
      (二)確定負責會計作業系統內部控制之人員,均瞭解電子處理資
            料作業,並已忠實執行與遵從所訂之內部控制措施。
      (三)確定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控制有效。
十八、遵行測驗之步驟,依序為:
      (一)確定測驗之範圍。
      (二)決定測驗方法及所需之審核證據。
      (三)決定進行測驗需採行之審核方法。
      (四)調查會計資料檔案之性質與概況。
      (五)選擇或製作測驗用資料。
      (六)實際進行測驗。
      (七)分析及評估測驗結果。
十九、遵行測驗之方法,包括:
      (一)詳查:為審核人員運用其專業性之一般注意力或審核判斷力
            ,在審核過程中找出不尋常之項目。
      (二)驗算:為重新計算交易事項之結果。
      (三)觀察:為審核人員至實地觀察以確定實體資產(如存貨、有
            價證券、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點計之項目)之存在。
      (四)檢視:為審核人員根據觀察作業人員或實體設備之活動,瞭
            解其執行有關業務之方法。
      (五)核單:為核對所有與交易有關之憑證或單據,以審察所記錄
            之交易資料是否適當,並找尋與交易處理正確性有關之證據
            。
      (六)追查:經由追查一項交易事項之處理過程,藉以確定所有程
            序均屬正常。追查之方法,可由交易事項之發生順查至有關
            帳戶之登帳,或由帳戶之總數或餘額逆查至構成該總數或餘
            額之明細數目。
      (七)口頭詢證:向作業人員或外界人士以口頭方式詢問特定問題
            ,以確定某些事項或金額之正確性。
      (八)函證確認:以信件向員工或外界人士調查所處理資料中有關
            事項或金額之正確性。
      (九)實地盤點:實際盤點某些資產,以確定其確實存在,且數量
            及規格與報表所載相符。
      (十)總數測驗:即運用單獨之資料進行總數計算,以證明或評估
            其實際處理之正確性。
      (十一)使用其他證明方法。
二十、遵行測驗所需審核證據,其來源主要有:
      (一)實地觀察結果。
      (二)驗算結果。
      (三)可供印證之相關性資料。
      (四)員工之陳述。
      (五)外界獨立人士之陳述。
      (六)機構內部之憑證或文件。
      (七)外來之憑證或文件。
二十一、審核人員運用電腦進行會計作業系統之遵行測驗,其方法包括:
        (一)測驗資料法:係用一組經過特別編造之輸入資料(即假設
              資料,包括有效及無效資料),以電腦執行受測驗之現行
              單一應用作業程式,其產生之結果,再與預先算妥之預計
              結果作比較,俾供證明該應用作業系統處理過程之正確性
              。
        (二)整體測驗設施法:係以設定或虛擬之測驗資料,由一套完
              整之現行應用作業系統(含有多個程式)連續加以處理,
              再以其處理結果與預先算妥之測驗結果作比對,俾複核自
              動化應用作業之功能。
        (三)基本案例系統評估法:係運用由自動化應用作業之使用部
              門員工建立之一套標準化資料群(包含有輸入、輸出及變
              數等資料),測驗現行自動化應用作業,以作為校正系統
              功能之標準,及測定每個部門對規定與紀律之遵從情況。
        (四)雙軌作業法:係同時以現有系統(若為新開發作業,則指
              原有人工系統)及新開發完成之系統(或經修改完成之系
              統),處理當期實際資料(或檔案),並比較其處理結果
              ,以辨明無法預期之差異。
        (五)雙軌模擬法:係運用模擬現行使用之自動化應用作業程式
              ,處理當期之實際資料(或檔案),並以其處理結果所得
              資料,與現行應用作業之處理結果作比較,以評估現行自
              動化應用作業處理之正確性。
        (六)其他方法。
二十二、遵行測驗選擇測驗用會計資料之方法包括:
        (一)根據交易類型,設計若干虛擬交易事項進行測驗。
        (二)根據交易類型,運用當期或前期之全部或部分交易事項進
              行測驗。
二十三、證實測驗之目的,在於證實當期財務報表有關科目餘額之正確性
        。其採用之時機為:
        (一)根據複核內部控制措施或辦理遵行測驗結果,顯示內部控
              制脆弱或缺乏,而需進一步追查證實時。
        (二)依據一般公認審核原則,有必要對電腦處理之特定項目進
              行證實測驗時。
        (三)機構內缺乏足夠之證據,以證明某一帳戶之餘額時。
        (四)根據審核人員判斷,認為對電腦處理之某一帳戶餘額增加
              測驗確有必要時。
二十四、對會計作業系統進行證實測驗,其步驟依序為:
        (一)決定證實測驗之範圍。
        (二)選擇所需之測驗資料。
        (三)選定測驗之方式。
        (四)實際進行測驗。
        (五)評估測驗之結果。
二十五、證實測驗之方法,可照第十九點之方法辦理。
二十六、證實測驗所需之測驗資料,應由當期交易事項中挑選之。測驗資
        料之挑選,可運用通用審核軟體或特定目的審核軟體執行之。其
        方法包括:
        (一)選擇同一種交易類型之全部資料。
        (二)運用統計抽樣方法,以選擇交易資料。
        (三)運用判斷抽樣方法,以選擇交易資料。
第五節  評估與報告
二十七、審核人員對會計作業系統之審核結果作判斷,須根據左列因素決
        定:
        (一)重要性-依據金額之多寡及其性質而定。
        (二)內部控制評估結果之良窳。
        (三)機構內部有關之資料(如:政策與程序等)。
        (四)機構所屬產業有關資料之比較分析。
        (五)統計上之風險-即可能導致錯誤之風險。
        (六)其他可供判斷之因素。
二十八、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報告,其編造之原則為:
        (一)報告宜按管理階層熟悉或需要之格式編造。
        (二)所採取之步驟或行動應於報告內詳加說明。
        (三)支持所作結論或建議之證明資料,應納入報告。
        (四)報告應儘可能簡短。
          第三章  外來審核
二十九、各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派員對會計事務採自動化
        作業之事業進行會計帳戶實地查核時,得參採內部審核小組所提
        出之審核報告進行審核。
三十、外來審核人員對於一般會計作業系統進行審核,得運用通用審核軟
      體自會計檔案內取樣。
三十一、外來審核人員進行會計作業系統之審核程序,依序為:
        (一)內部控制之複核。
        (二)根據內部控制複核結果,進行遵行測驗(或抽查)。
        (三)對於內部控制不良之項目,進行證實測驗(或抽查)。
三十二、內部控制之複核步驟包括:
        (一)初步複核:
              1.目的:在獲取會計作業系統(包括自動化與人工作業部
                分)之概括性瞭解,俾供判斷會計事務自動化與人工作
                業控制之重要性,並決定需對會計作業系統控制作進一
                步複核之程度。複核之範圍包括:
               (1)交易事項之流程及重要之會計輸出報表。
               (2)電腦應用在會計作業上之程度。
               (3)內部控制(包括自動化與人工作業部分)之基本結構
                  。
              2.方法:初步複核工作,可運用查詢與討論、觀察、複核
                文件紀錄、追查交易事項,使用內部控制核對單或問卷
                等方法進行之。
        (二)詳細複核:
              1.目的:在於確定內部控制之運作狀況,及其控制良窳所
                生之影響暨考慮必須執行遵行測驗之範圍。
              2.方法:細部複核工作可運用詳細檢查文件,與內部審核
                小組、資訊部門(或人員)及會計部門員工約談,觀察
                內部控制之實際運作狀況等方法進行之。
        (三)評估:根據前項複核結果,判斷每一重要會計作業系統可
              能發生錯誤與不法行為之類型,並評定會計事務自動化與
              人工作業控制之有效性,暨決定足以預防或偵測錯誤與不
              法行為之內部控制程序。
三十三、遵行測驗,其目的在於確定必要之控制程序已作書面規定並被確
        實遵行,並對控制運作之適當性提供合理之保證。至其測驗之方
        法,可參照第十九點之方法辦理。
三十四、證實測驗,目的在於驗證當期財務報表內若干科目之餘額,其程
        序為:
        (一)抽查有關交易事項或科目餘額之詳細情形。
        (二)對重要比率及趨勢等作分析性複核,並對所發現之不尋常
              變動及有問題之項目進行調查。
第四章  附則
三十五、各事業如因特殊情形無法依本規範辦理者,得報經行政院主計總
        處同意後改採一般人工作業之審核方法,運用傳統之證據進行證
        實測驗,惟審核時,如需分析會計作業系統檔案之內容,亦可採
        用審核軟體、公用程式或特殊程式執行檔案抽樣之工作。
三十六、各事業為應會計作業系統之內部審核需要,得依據本規劃另訂定
        補充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