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節約事項
(一)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主管於核派加班時,應確實審核加班
之必要性,不得寬濫;各機關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
,應依規定處理;員工加班後應儘量以補休假方式辦理。
(二)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應確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水電、油料之使用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辦理。
(四)各種文件印刷,應儉樸實用,不得豪華精美。
(五)與業務推動無關或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不得辦理。
(六)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各項活動及一切不急之
務,均應停辦,如屬當前迫切需要者,亦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七)已逾汰換年限之設備,屬仍堪用部分,應繼續使用,暫緩汰換。
(八)推動各項新興業務,如有新增人力需求,應先行檢討原有業務有
無繼續辦理必要,以求降低人力需求,非迫切需要者,年度中不
得請增員額。
(九)經立法院凍結或有爭議性之預算,如經評估無須辦理者,應不予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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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機關部分
(一)各機關截至98年 8月底止已分配尚未支用之經常支出餘額,除已
發生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者外,應予凍結。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經常
門委辦事項經費,除於98年 8月底前已發生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
者,及已簽准預定辦理外,應予凍結;其中已簽准預定辦理者,
應控留百分之十。
(三)業務費(不含委辦費)、獎補助費等經常支出,除法律義務應支
出者外,98年9至12月份之分配預算數應控留百分之十。
(四)資本支出計畫應按預定計畫及進度有效執行,已執行完成之經費
賸餘款,應即停止支用繳庫。
(五)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已撥之預備金及
統籌科目經費,如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
(六)其餘經檢討無辦理之必要或可撙節辦理者,應予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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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
(一)各基金應採行開源節流措施,積極創造收入及抑減成本費用,以
達成或超過年度預算盈(賸)餘及繳庫目標為原則;虧損(短絀
)基金應確實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營運改善計畫執行,主管機關並
應確實督促執行及考核,以達成虧損(短絀)改善目標。
(二)各基金捐助預算應本撙節原則執行,並朝縮減捐助範圍、降低金
額、提高申請條件等方向辦理,除依法律義務支出、經行政院專
案核定之計畫、已發生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及已簽准預定辦理
者外,98年度法定預算數扣除截至98年 8月底止已支用數(含應
付未付數)之餘額,應凍結百分之十。
(三)各基金因營運需要舉借之債務,應加強債務管理,設法與金融機
構協商調降利率,以節省利息負擔。
(四)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按預定計畫及進度有效執行,計畫效益或自
償比率如較原定目標降低或難以達成者,應即檢討停辦、緩辦或
採取必要改進措施,另非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
要,且具急迫性及必要性者,不得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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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
(一)各基金應採行開源節流措施,設法增加自有財源,撙節不必要之
支出,以確保達成預算賸餘或改善短絀目標。
(二)各基金之服務費用、用品消耗、會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競賽
及交流活動費,除依法律義務支出、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計畫、
已發生債務關係或契約責任,及已簽准預定辦理者外,98年度法
定預算數扣除截至98年 8月底止已支用數(含應付未付數)之餘
額,應凍結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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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及各基金依前述規定凍結及控留之數額,應由主管機關彙報送
行政院主計處予以綜合控管,又如屬辦理災害防救、振興經濟(含促
進就業)、防疫工作等業務及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依規定節約時
,應逐項列明項目並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後彙送行政院主
計處予以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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