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伍、總決算之編製
二十八、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國庫主管
        機關編具之融資調度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中央
        政府總決算。

二十九、行政院主計處於查核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
        歲入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
        通知審計部、財政部、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三十、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
      經依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部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送
      由行政院主計處彙辦。

三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
        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
        於次年四月底前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