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
    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
    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
    本計畫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
    加蓋印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分別送達主管機關、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
    院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