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
    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七、各基金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行政院所訂「
    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
    年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行政
    院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