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 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七、各基金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行政院所訂「 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 年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行政 院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