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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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
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
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主管機關
應於四十五日內核定各基金所報保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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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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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業基金如有證據顯示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持股具有控制能力,而需依
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之情形者,應於自編決算附錄依規定格式加編合併之主要財務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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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配合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
,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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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行政院主計處未克查核單
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
函送該處彙辦,並副知審計部,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
,免填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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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計部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
議事項,請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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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
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切實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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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
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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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公營事業
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
業規定」及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屬事業機構人力進用授權及管
理規定、薪給管理、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另各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
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前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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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
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
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國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
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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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之編製,應依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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