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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十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 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 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