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府
      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由行政院於同月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函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