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府 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由行政院於同月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函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