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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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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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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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
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不得缺
漏;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兩面印刷編印,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
右對頁方式裝訂;其載明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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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分別依照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
表順序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遺漏
、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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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
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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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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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分別彙編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
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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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其
收支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簡要說明主要原因
暨相關因應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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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及編號,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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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動支各項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
準備及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
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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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
,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分送各該管審計
機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綜計表與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
不可分別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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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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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分別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
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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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應繳庫額及
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及有
關之補(輔)助款項等列數,應與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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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數與分配數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及因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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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
數。其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
、統籌支撥科目數、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追加(減)預算數及
流用數,分配數應分別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核定
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列支
,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不
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配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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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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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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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
轄市政府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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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基金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於七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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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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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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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鄉(鎮、市)公所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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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鄉(鎮、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
編綜計表,於八月底前分送代表會、該管審計室及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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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基金)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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