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
    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不得缺
    漏;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兩面印刷編印,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
    右對頁方式裝訂;其載明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分別依照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
    表順序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遺漏
    、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
    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各一份。

  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分別彙編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
    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

七、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其
    收支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簡要說明主要原因
    暨相關因應改善措施。

八、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及編號,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

九、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動支各項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
    準備及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
    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欄。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
    ,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分送各該管審計
    機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綜計表與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
    不可分別遞送)。

  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十一、各機關應分別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
      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十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應繳庫額及
      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及有
      關之補(輔)助款項等列數,應與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符。

十三、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數與分配數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及因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十四、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
      數。其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
      、統籌支撥科目數、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追加(減)預算數及
      流用數,分配數應分別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核定
      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列支
      ,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不
      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配數之情形。

  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十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十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
      轄市政府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十七、各基金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於七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

十八、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

  伍、附則
十九、鄉(鎮、市)公所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二十、鄉(鎮、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
      編綜計表,於八月底前分送代表會、該管審計室及縣政府。

二十一、各機關(基金)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