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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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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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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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
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不得缺
漏;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兩面印刷編印,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
右對頁方式裝訂;其載明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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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分別依照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
表順序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遺漏
、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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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
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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