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
    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不得缺
    漏;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兩面印刷編印,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以左
    右對頁方式裝訂;其載明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應分別依照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
    表順序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遺漏
    、不當或錯誤,應訂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
    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