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分別彙編直轄市、縣(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
    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

七、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其
    收支執行數與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簡要說明主要原因
    暨相關因應改善措施。

八、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及編號,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

九、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動支各項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
    準備及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
    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欄。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
    ,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分送各該管審計
    機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綜計表與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
    不可分別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