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十一、各機關應分別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
      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計處(室)及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十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應繳庫額及
      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及有
      關之補(輔)助款項等列數,應與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符。

十三、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數與分配數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原因及因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十四、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
      數。其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
      、統籌支撥科目數、調整公教員工待遇準備、追加(減)預算數及
      流用數,分配數應分別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核定
      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列支
      ,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不
      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配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