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三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 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十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十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
      轄市政府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十七、各基金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於七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

十八、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