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
    金等特種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決算。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
    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加蓋基金主
    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分別送達主管機關、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
    上開有關機關。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
    算一致。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七、各基金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行政院所訂「國營事業機構營業
    盈餘解庫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
    日前核轉行政院核准後辦理。

  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基金本年度預算或以前年度保留數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
    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決算,
    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決算表達。

十一、為配合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主
      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克查核單位,辦理所屬基
      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該總處彙辦,並副知審計部,
      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前項查核結果之檢討辦理情形,各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行政院主計總
      處。

十三、審計部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事項,請主管機
      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十四、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
      見,均請切實檢討辦理。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如有重
      分類之必要者,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分類。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
      訂定基本原則」、「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及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所
      屬事業機構人力進用授權及管理規定、薪給管理、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暨「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另各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
      撥。主管機關對於前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若
      「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
      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
      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國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將修正結果於次
      年三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主計總處處理。

十八、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之編製,應依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十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
      算,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
      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
        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送由行政院
        於同月底前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

  陸、附則
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得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