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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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總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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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
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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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決算書表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開發之「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
統」編造者,其格式依該系統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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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依照本要點所定
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與封底加蓋機關長官及主
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依本要點規
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中央政府總決算、各機關主管決算、單位決算
及特別決算,均應照預算之程式辦理,除國防及外交部分等應保持機
密者外,其餘不再按機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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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並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
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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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別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
行政院主計總處,其載列數據應與決算一致,其中平衡表應依結帳前
及結帳後分別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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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結束期間國庫出納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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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
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
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延至次年一
月二十日截止支付,並於截止支付日前,實際取據,以開立付款憑單
之日期予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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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以及融資
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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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
科目列帳;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毋須退還之賸
餘數,於年度終了前已結報者,均應於國庫收支截止日前收回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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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經費專戶存款餘額,應於國庫收支截止日前,與當地存款國庫
經辦行詳細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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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國庫
收支截止日前,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國庫存款戶收
帳。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款餘額,屬於本年度向國
庫支領者,比照當年度經費餘額,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
繳還國庫存款戶收帳;屬於以前年度向國庫支領轉入本年度繼續支
用之餘額,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
存款戶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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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
,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
用。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庫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
五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之收入。財政部主管之稅課收入,得視
實際情形,由財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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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編製,應配合該管
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決算盈(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
月十五日前報送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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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總預算內以收入支應歲出各款,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盈餘
轉帳增資一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繳款書及付款憑單,逕送財政部辦
理轉帳手續,財政部並應在次年一月底前將轉帳手續辦理完成。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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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尚未完成預算法案之各項緊急命令撥款,均
應轉入下年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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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理國庫總庫編送每年度國庫總庫年報之期限,由國庫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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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庫主管機關應遵照行政院所編「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各科目
轉正庫帳科目。國庫主管機關應於截止支付期限屆滿後,將各歲出
主管機關核定其所屬機關動支之第一預備金,悉數轉列為實際支用
之歲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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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國庫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於次年三
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部、行政院
主計總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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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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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付歲出款、應付
歲出保留款,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於辦理決算
時列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
,其屬於收入者,應列於各該實現年度之歲入,其屬於支付者,應
由各機關在各該實現年度原預算內列支,如有不敷,得專案函報主
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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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歲入、歲出保留申請數於決算編送日期屆
滿時,其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部分,得按原列申請數編入決算。行政
院核定有增減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
關、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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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應將所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
數額,分別與代理國庫總庫或財政部國庫署按月所送之對帳單彙
總後之科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通知
中央銀行國庫局或財政部國庫署調整,俟雙方校正完全符合後再
行分送。
前項通知所具之轉正通知書,至遲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代庫機
關辦理轉正,逾期者應將轉正通知書先行傳送財政部國庫署確認
後,再送代理國庫總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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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應確實參考上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揭露潛藏負債之
性質及表達方式,對於本機關及所管特種基金相關潛藏負債,應
於單位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其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應於
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將報告送達主管機關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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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單位決算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各一份。外交部、國防部所屬、教育部
、矯正署及所屬、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僑務委員會、農業委員
會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單位決算得展延五日送達。中
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
由各該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編具決算書表,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送達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份,並將副本抄送各
該地方審計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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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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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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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參考上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揭露潛藏負
債之性質及表達方式,對於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特種基金相關潛
藏負債,應於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其有財務精(估)算報
告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報告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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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
事項分別通知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
同主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
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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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主管決算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
計總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部
。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及法務部主管決算得展延十
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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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財政部主管歲入決算,應於次年三月二十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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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財政部應依照國有財產法規定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於次年三月
十五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份,彙入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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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總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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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國庫主管
機關編具之融資調度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中央政
府總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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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查核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
之歲入歲出決算仍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
別通知審計部、財政部、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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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
額,經依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部對前項繳庫盈(賸)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次年二月底前
送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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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
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
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
算於次年四月底前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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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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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二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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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依第二十三點
及第二十七點規定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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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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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為明瞭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得依預算法及
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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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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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有關收支結報及代收款、保管款等科目應
於年度終了前儘量清結,有未及清結部分,須移由承接機關承接
者,應於單位決算內增編相關報表表達各承接機關承接科目及金
額。各承接機關應將承接部分併入次年度會計報告中表達。另組
織改造機關間以代收代付方式等執行之相關款項,於次年一月十
五日前有辦理收付結報或繳回等情事,其列帳決算年度應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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