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
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特種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決算。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應分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
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不得缺漏,並均應切實依照各該書表格式
之填表說明辦理。
|
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分別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
政府主計處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面或封底加蓋基金主持人及
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職名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依規定
分別送達有關機關(處、局、室)。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
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處、局、室)。
|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有關機關(處、局、室),其
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處、局、室)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
餘(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處、局、
室)。
|
七、各基金年度決算盈餘(賸餘)之解庫及短絀之填補,應依直轄市及縣
(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
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基金本年度預算或以前年度保留數須轉入下年度繼
續處理者,應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辦理。
|
九、凡基金於年度中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處、局、室)應於
民營化或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該管審計機關。
|
十、各主管機關(處、局、室)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所屬基金
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之書表格式納入彙編,但由主管機
關(處、局、室)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
十一、審計機關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
爭議事項,應由主管機關(處、局、室)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
理一致。
|
十二、審計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機關(處、局、室)審核
、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應切實檢討辦理。
|
十三、各基金決算各表所列會計科目,依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行政院主
計總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如有重分類之必要者,本年度預
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應配合重分類。
|
十四、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
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另各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
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主管機關(處、局、室)對於前述事項應予
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五、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營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
應依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
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
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公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
,請將修正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計處。
|
十六、各附屬單位決算應將業務計畫執行實況、損益(收支、基金來源、
用途及餘絀)之計算、盈虧(餘絀)撥補之擬議、現金流量之情形
、資產負債之狀況、與經營實績分析檢討等詳細列舉說明。
|
十七、各基金決算,應依規定時間分別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管
審計機關審核。
|
十八、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肆、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十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包括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
分別送達各該管審計機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
二十、查核意見表應包括損益(收支、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決算之查
核、盈虧(餘絀)撥補之查核、現金流量之查核、資產負債之查核
。
|
二十一、已結束基金清理或整理期間收支情形亦應列於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之附錄。
|
伍、附則
|
二十二、各基金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定之。
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日程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另定
之。
|
二十三、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辦理附屬單位決算,分別準
用本應行注意事項有關縣(市)、直轄市之規定。
|
二十四、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附屬單位決算彙編綜計表(
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分別送達代表
會、該管審計機關及縣、直轄市政府。並由縣、直轄市政府將鄉
(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
表彙編三份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總處,另一份
送達該管審計機關。
|
二十五、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
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送直轄市、縣(
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六、本應行注意事項未盡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另訂補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