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事後複查作業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人口及住宅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方案」第18點規定,訂定本普查
    事後複查作業方法,以為複查作業實施之準據。

二、複查目的:為測定本普查非抽樣誤差程度,以明瞭資料品質,俾應各
    界運用普查資料參考。

三、複查標準時期:本複查標準時期與普查標準時期相同;以99年12月26
    日為複查標準日,該日零時為複查標準時刻。

四、複查實施期間:本複查實地訪問工作,自100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為期15天。

五、複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

六、複查實施對象:以本普查之樣本普查區為抽樣單位,凡於樣本複查區
    內之所有宅、住戶與常住人口均為複查對象。

七、複查實施方法: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複查區範圍內逐一實
    地訪查所有宅、住戶與常住人口。

八、複查資料之保密:本複查之個別資料應嚴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
    外,不作其他用途。

九、抽樣母體:本複查以臺灣地區境內之一般樣本普查區為抽樣母體,專
    案調查對象則不列入抽樣範圍。

十、樣本數量:本複查在信賴水準95%,整體估計誤差不超過 1%,各直
    轄市、其他合併縣(市)估計誤差不超過3%之下,抽取330個樣本複
    查區,計約複查13200戶。

十一、抽樣方法:本複查採二段集體抽樣法。
    (一)以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之1萬1千個樣本普查區為抽樣
          對象。
    (二)各直轄市、其他合併縣(市)分別依樣本普查區戶籍人數加以
          排序後,再以系統抽樣方式抽選約 330個普查區為複查普查區
          。
    (三)每個複查普查區依適當戶數或人數為原則,劃分為2至5個複查
          區,再依簡單隨機抽樣方式抽選其中 1個複查區為樣本複查區
          全面清查,凡樣本複查區內全部宅、住戶與常住人口均為複查
          對象。

十二、複查項目:
    (一)住宅及住戶部分
          1.本宅於99年12月26日的居住情形
          2.99年12月26日居住於本宅的住戶,目前是否仍有人居住於本
            宅
          3.99年12月26日的戶別
          4.本戶於99年12月26日的住宅所有權屬
    (二)人口部分
          1.姓名
          2.性別
          3.出生年月日
          4.99年12月26日的婚姻狀況
          5.99年12月26日的經常居住情形
          6.99年12月26日的教育狀況

十三、複查名冊資料來源及編製應用:
    (一)資料來源:內政部戶籍資料檔及村里門牌資料檔。
    (二)編製方法與內容:內政部提供之戶籍資料檔及村里門牌資料檔
          經電腦彙整後,由本處編製複查名冊,編製內容包括住戶編號
          、地址、戶籍人口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於複查實
          施前發交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用。

十四、複查地圖:以普查區地圖為基準,按樣本複查區範圍編製複查地圖
      。

十五、主辦機關:由本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統籌策劃設計及督導推動本複
      查之綜合業務。

十六、協辦機關: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
      區複查事務。

十七、複查人員:依複查作業進程,完成各級工作人員之遴選。
    (一)行政人員:
          1.輔導員:每1複查直轄市、縣(市)配置輔導員1人,由複查
            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副處長(副主任)
            擔任。
          2.幹事:每1複查直轄市、縣(市)配置幹事1人,由複查所在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科長(課長)或有關人
            員擔任。
    (二)複查員:原則每2個樣本複查區約80戶置複查員1人,就基層統
          計調查網人力及優秀普查人員遴選擔任調查工作,複查員不得
          由同一普查區普查員兼任。
    (三)複查工作酬勞:各級行政人員依事後複查「經費收支標準及處
          理作業」之規定支領工作酬勞費;複查員於複查期間執行複查
          任務,按其工作量計酬。

十八、複查人員勤前會議:複查實施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召
      集各級複查工作人員,於100年2月21日起,分縣(市)舉辦勤前會
      議,由本處派員說明複查有關事項。

十九、複查表件之分送:本處應於勤前會議舉辦前,將複查表、名冊及地
      圖等相關表件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於複查勤前會議時
      ,轉發各級複查人員應用。

二十、複查表件之彙送:複查表及各項表件逐級彙轉之期限如次:
    (一)複查員應於100年3月15日以前,將各種複查表件彙送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0年3月25日以前,將複查表件
          整理完竣後,連同複查名冊及地圖彙送本處。

二十一、複查資料處理:本複查資料係採光學字元辨識系統( OCR)登錄
        資料,經人工審核及檢誤後,再與該複查區之普查資料逐一連結
        比對,研判兩者資料差異程度及其品質等狀況。

二十二、複查報告編布:本複查報告預定於101年12月底前編布完成。

二十三、複查經費:本複查所需經費於本處人口及住宅普查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