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人口及住宅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方案」第18點規定,訂定本普查
事後複查作業方法,以為複查作業實施之準據。
|
二、複查目的:為測定本普查非抽樣誤差程度,以明瞭資料品質,俾應各
界運用普查資料參考。
|
三、複查標準時期:本複查標準時期與普查標準時期相同;以99年12月26
日為複查標準日,該日零時為複查標準時刻。
|
四、複查實施期間:本複查實地訪問工作,自100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為期15天。
|
五、複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
|
六、複查實施對象:以本普查之樣本普查區為抽樣單位,凡於樣本複查區
內之所有宅、住戶與常住人口均為複查對象。
|
七、複查實施方法: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複查區範圍內逐一實
地訪查所有宅、住戶與常住人口。
|
八、複查資料之保密:本複查之個別資料應嚴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
外,不作其他用途。
|
九、抽樣母體:本複查以臺灣地區境內之一般樣本普查區為抽樣母體,專
案調查對象則不列入抽樣範圍。
|
十、樣本數量:本複查在信賴水準95%,整體估計誤差不超過 1%,各直
轄市、其他合併縣(市)估計誤差不超過3%之下,抽取330個樣本複
查區,計約複查13200戶。
|
十一、抽樣方法:本複查採二段集體抽樣法。
(一)以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之1萬1千個樣本普查區為抽樣
對象。
(二)各直轄市、其他合併縣(市)分別依樣本普查區戶籍人數加以
排序後,再以系統抽樣方式抽選約 330個普查區為複查普查區
。
(三)每個複查普查區依適當戶數或人數為原則,劃分為2至5個複查
區,再依簡單隨機抽樣方式抽選其中 1個複查區為樣本複查區
全面清查,凡樣本複查區內全部宅、住戶與常住人口均為複查
對象。
|
十二、複查項目:
(一)住宅及住戶部分
1.本宅於99年12月26日的居住情形
2.99年12月26日居住於本宅的住戶,目前是否仍有人居住於本
宅
3.99年12月26日的戶別
4.本戶於99年12月26日的住宅所有權屬
(二)人口部分
1.姓名
2.性別
3.出生年月日
4.99年12月26日的婚姻狀況
5.99年12月26日的經常居住情形
6.99年12月26日的教育狀況
|
十三、複查名冊資料來源及編製應用:
(一)資料來源:內政部戶籍資料檔及村里門牌資料檔。
(二)編製方法與內容:內政部提供之戶籍資料檔及村里門牌資料檔
經電腦彙整後,由本處編製複查名冊,編製內容包括住戶編號
、地址、戶籍人口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於複查實
施前發交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用。
|
十四、複查地圖:以普查區地圖為基準,按樣本複查區範圍編製複查地圖
。
|
十五、主辦機關:由本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統籌策劃設計及督導推動本複
查之綜合業務。
|
十六、協辦機關: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
區複查事務。
|
十七、複查人員:依複查作業進程,完成各級工作人員之遴選。
(一)行政人員:
1.輔導員:每1複查直轄市、縣(市)配置輔導員1人,由複查
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副處長(副主任)
擔任。
2.幹事:每1複查直轄市、縣(市)配置幹事1人,由複查所在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室)科長(課長)或有關人
員擔任。
(二)複查員:原則每2個樣本複查區約80戶置複查員1人,就基層統
計調查網人力及優秀普查人員遴選擔任調查工作,複查員不得
由同一普查區普查員兼任。
(三)複查工作酬勞:各級行政人員依事後複查「經費收支標準及處
理作業」之規定支領工作酬勞費;複查員於複查期間執行複查
任務,按其工作量計酬。
|
十八、複查人員勤前會議:複查實施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召
集各級複查工作人員,於100年2月21日起,分縣(市)舉辦勤前會
議,由本處派員說明複查有關事項。
|
十九、複查表件之分送:本處應於勤前會議舉辦前,將複查表、名冊及地
圖等相關表件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於複查勤前會議時
,轉發各級複查人員應用。
|
二十、複查表件之彙送:複查表及各項表件逐級彙轉之期限如次:
(一)複查員應於100年3月15日以前,將各種複查表件彙送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0年3月25日以前,將複查表件
整理完竣後,連同複查名冊及地圖彙送本處。
|
二十一、複查資料處理:本複查資料係採光學字元辨識系統( OCR)登錄
資料,經人工審核及檢誤後,再與該複查區之普查資料逐一連結
比對,研判兩者資料差異程度及其品質等狀況。
|
二十二、複查報告編布:本複查報告預定於101年12月底前編布完成。
|
二十三、複查經費:本複查所需經費於本處人口及住宅普查經費項下支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