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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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訂定係為正確反映各地區間都市化發展差異情形、輔
助按行政地區編布統計資料之不足、並提高統計資料的品質及擴大統計資
料的應用範圍以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日等國,
除依一般行政區域發布統計資料外,為實際應用需要及配合聯合國等國際
機構的建議,亦按各種不同的統計地區分類發布政府統計資料。劃定統計
地區,通常以某一地區一般社會及經濟特徵為基礎;其要旨在求取統計地
區內達到各種特徵相對的齊一性。一個統計地區,不必與某一級行政區域
一致,可包括一群行政地區,也可以只是某一行政區之一部分。所以統計
地區與行政地區是兩種並行體系,分別代表不同意義之分類。統計地區分
類之應用無論在經濟學理研究上、統計實務上及工商業的投資與市場研究
運用上,均具成效。因此,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愈高的國家,統計地區標準
分類之需要愈高,應用也愈廣泛。

近四十餘年來,臺灣地區由於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水準提高,各地區
社會經濟發展的差異程度亦日漸擴大,若只有按行政地區統計一種,實難
以表達區域發展特徵差異情況,且無論是規劃社經建設,擬定與評估政府
政策,分析工商業界市場狀況或區域發展的學術研究等各方面均需要大量
精確的統計資料;因此,建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極為必要。本處有鑒於此
,乃於民國六十八年,敦聘旅美學人康乃爾大學教授季聲國博士,研究「
臺灣統計地區分類系統」,根據各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將同質
且相毗鄰者劃歸成一個統計地區。次年八月,根據季聲國教授研究結果,
委請政治大學林元興教授及中央研究院蔡青龍博士,從事「臺灣統計地區
標準分類可行性研究」。嗣參酌本項研究報告及美、日二國分類精神,並
依據我國國情,首次研訂完成「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乙種,於民
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奉行政院核定試行一年,復於七十四年六月由行政院
頒布實施。

本項分類實施至今已屆八年,其間臺灣地區經濟結構與社會環境多所變遷
,人口結構亦迥異於往昔,致各地區都市化演變互異,為使統計地區分類
儘量符合國家經濟與社會現狀,俾使所蒐集之統計資料更能正確反映各地
區城鄉差距程度,確實了解各區人口之組成、分布、密度及勞動力結構等
特性,作為擬訂都市計畫、推行區域建設、改進地區性經濟與社會發展之
參據。現行統計地區之定義與分類實有必要重加檢討修正。本次統計地區
標準分類修正工作自七十八年起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依據我國社經背
景、多項研究報告結論及參採各有關機關與專家學者之建議意見,研修各
項分類之定義,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召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定義修正草
案之專案審查會,並於八十年六月,提經統計標準分類評審委員會第二十
四次會議核議通過。嗣後遵照決議蒐集臺灣地區八十年底各市鎮鄉之村里
人口數、面積、都市化設施查報資料及村里行政界線圖,並利用臺閩地區
七十九年戶口及住宅普查結果之村里職業別人口數及各市鎮鄉之通勤比率
資料,修正各項分類。於八十二年四月邀集有關學者專家審查修正結果,
並將審查結果提報統計標準分類評審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核議通過。修
正結果計將臺灣地區劃分為四五一個聚居地、三十八個都市化地區、七個
都會區及四大區域。為提高本次修訂作業效率及資料確度,並使統計資料
更具空間涵義,各項分類資料均採電腦化作業處理,引進地理資訊技術、
運用PC ARC/INFO 軟體,建立社經資料庫及更新臺灣地區村里行政界線數
化檔,俾使統計資料更具統計空間分析功能,進而擴大資料運用層面,充
分發揮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效能,期使統計資料之應用邁向新的里程碑。

統計地區分類在制訂過程中,承有關機關熱心提供參考資料,各界專家學
者鼎力相助及本處統計標準分類評審委員會各位委員及研究員辛勤研審,
併此敬致謝忱。本處限於人力,付梓倉促,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
界人士不吝賜正,藉資今後修正參考。

汪  錕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