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傑出資訊人才選拔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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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中華民國資訊月活動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傑出
    資訊人才對國家社會所作之優異貢獻,特舉辦八十六年傑出資訊人才
    之選拔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聘請國內資訊界賢達專家組成「選拔委員會」負責選拔與評審等
    有關事宜。

三、被推薦人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或旅居國內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之外籍人士。
  (二)從事於國內資訊實際工作,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資訊產品之開發、設計或行銷,具有特殊貢獻,允當楷模
          者。
        2.從事資訊教育或資訊學術研究,具有特殊貢獻,堪稱楷模者。
        3.從事資訊化之推動、管理與應用,具有特殊貢獻,為資訊界楷
          模者。

四、推薦與選拔:
  (一)傑出資訊人才之參選,限由左列機構推薦,個人申請概不受理。
        1.各級政府機構。
        2.公民營企業及事業機構。
        3.學校及研究機構。
        4.學會、協會、同業公會與社團組織。
  (二)推薦機構應備具推薦書表(如附錄一、二)暨有關資料逕送本會
        「傑出資訊人才選拔委員會」(臺北市一00廣州街二號行政院
        主計處電子中心)彙辦(聯絡電話:三八二-三七五五簡小租洽
        詢)
  (三)推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五日截止(以
        郵戳為憑)。

五、表揚:經選拔當選之傑出資訊人才,將在本(八十六)年資訊月大會
    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