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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                              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約,其條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款如左:
第一條  標的物:個人電腦規格及數量詳如      。
第二條  總價款:標的物總價款 (含營業稅) 計新臺幣      元整。
第三條  履約保證金:乙方應將押標金充抵為履約保證金,若決標價款未
        達甲方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乙方應補繳差額保證金 (決標價
        與開標底價之差額減去押標金之數額) 。
        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      元整。
第四條  採購合約:乙方應自簽訂本合約日起,三十工作天內 (以下工作
        天均以甲方不含例假日之正常上班日為準,未隔週休之星期六以
        半天計) 完成與標單所列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採購合約,
        否則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與各機關已簽訂之
        採購合約亦同時失效,另停止乙方二年內參加行政院主計處電子
        處理資料中心辦理之標案。
第五條  交貨及安裝地點:依各機關採購統計表之指定交貨安裝地點。
第六條  交貨及安裝:
        一  乙方應依各機關採購合約及採購統計表之期限與規定完成交
            貨並安裝至可使用狀態。
        二  所交之標的物應與本合約所規定規格、品質、成份、性能相
            符,且應為未經使用之最近全新品。
        三  乙方如有不可抗力之情形,應於交貨期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各機關申請延期,並副知甲方,各
            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核定展延交貨期限。但各機關因故
            無法於原定期限接收貨品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乙方,乙
            方依其通知交貨。
        四  本案各機關對其採購統計表之數量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有增
            減二成之權利,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其價款亦按照本合
            約所訂單價計算之。
第七條  驗收:
        一  標的物全部安裝完成後,各機關除有特殊事由外,應於十四
            工作天內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驗收,並通知各該機關監辦單位
            派員監驗,乙方應派員參加。
        二  交貨後各機關可依實際需要辦理抽樣檢驗,乙方應會同各機
            關抽樣,送各機關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負
            擔。
        三  各機關驗收時,如發現標的物規格 (品質) ,數量與合約規
            定不符時,視為初驗不合格,乙方應於十工作天內修或更換
            完妥並報請複驗,並按本合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計罰。
第八條  付款辦法:各機關驗收合格依所訂採購合約規定內容辦理。
第九條  罰則:
        一  乙方如不依各機關採購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或完成安裝測試,
            或初驗未合格,每遲延一工作天應按該採購合約總價款千分
            之三賠償各機關損失,該項賠償金額,各該機關得在乙方貨
            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如尚有不足,各該機關得向乙方追
            繳之,其逾期達十工作天以上,各該機關得解除其採購合約
            ,再通知甲方沒收該採購合約總價款百分十之履約保證金,
            並停止乙方二年內參加該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
            中心辦理之標案。
        二  乙方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而致未能如限交貨,
            申請延期交貨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各機關同意延期交貨
            後得免計遲延費用。
        三  各機關因需要,以書面通知乙方暫緩交貨者,得免計遲延費
            ,但乙方不得提出保管費用等任何要求。
第一0條  保固保證金:乙方每完成一機關之採購合約驗收,持驗收證明
          向甲方申請退還該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若未被扣罰,即該採
          購合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 ,甲方得由應退還之履約保證金中
          、扣除該採購案總價款百分之五金額,移撥該驗收機關充抵保
          固保證金 (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追繳之) ,餘額再無息發還
          乙方。
第一一條  損害賠償: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
          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為限。
第一二條  合約範圍:與本採購案件有關之投標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
          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一三條  合約修改: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一四條  適用法律: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
第一五條  管轄法院: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六條  合約時效: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各機關完成
          驗收,甲方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日失效。
第一七條  合約收執:本合約計正本二份、副本    份,經雙方用印後,
          由乙方執正本乙份,副本乙份,其餘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