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 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約,其條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款如左:
第一條 標的物:個人電腦規格及數量詳如 。
第二條 總價款:標的物總價款 (含營業稅) 計新臺幣 元整。
第三條 履約保證金:乙方應將押標金充抵為履約保證金,若決標價款未
達甲方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乙方應補繳差額保證金 (決標價
與開標底價之差額減去押標金之數額) 。
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 元整。
第四條 採購合約:乙方應自簽訂本合約日起,三十工作天內 (以下工作
天均以甲方不含例假日之正常上班日為準,未隔週休之星期六以
半天計) 完成與標單所列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採購合約,
否則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與各機關已簽訂之
採購合約亦同時失效,另停止乙方二年內參加行政院主計處電子
處理資料中心辦理之標案。
第五條 交貨及安裝地點:依各機關採購統計表之指定交貨安裝地點。
第六條 交貨及安裝:
一 乙方應依各機關採購合約及採購統計表之期限與規定完成交
貨並安裝至可使用狀態。
二 所交之標的物應與本合約所規定規格、品質、成份、性能相
符,且應為未經使用之最近全新品。
三 乙方如有不可抗力之情形,應於交貨期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各機關申請延期,並副知甲方,各
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核定展延交貨期限。但各機關因故
無法於原定期限接收貨品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乙方,乙
方依其通知交貨。
四 本案各機關對其採購統計表之數量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有增
減二成之權利,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其價款亦按照本合
約所訂單價計算之。
第七條 驗收:
一 標的物全部安裝完成後,各機關除有特殊事由外,應於十四
工作天內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驗收,並通知各該機關監辦單位
派員監驗,乙方應派員參加。
二 交貨後各機關可依實際需要辦理抽樣檢驗,乙方應會同各機
關抽樣,送各機關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負
擔。
三 各機關驗收時,如發現標的物規格 (品質) ,數量與合約規
定不符時,視為初驗不合格,乙方應於十工作天內修或更換
完妥並報請複驗,並按本合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計罰。
第八條 付款辦法:各機關驗收合格依所訂採購合約規定內容辦理。
第九條 罰則:
一 乙方如不依各機關採購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或完成安裝測試,
或初驗未合格,每遲延一工作天應按該採購合約總價款千分
之三賠償各機關損失,該項賠償金額,各該機關得在乙方貨
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如尚有不足,各該機關得向乙方追
繳之,其逾期達十工作天以上,各該機關得解除其採購合約
,再通知甲方沒收該採購合約總價款百分十之履約保證金,
並停止乙方二年內參加該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
中心辦理之標案。
二 乙方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而致未能如限交貨,
申請延期交貨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各機關同意延期交貨
後得免計遲延費用。
三 各機關因需要,以書面通知乙方暫緩交貨者,得免計遲延費
,但乙方不得提出保管費用等任何要求。
第一0條 保固保證金:乙方每完成一機關之採購合約驗收,持驗收證明
向甲方申請退還該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若未被扣罰,即該採
購合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 ,甲方得由應退還之履約保證金中
、扣除該採購案總價款百分之五金額,移撥該驗收機關充抵保
固保證金 (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追繳之) ,餘額再無息發還
乙方。
第一一條 損害賠償: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
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為限。
第一二條 合約範圍:與本採購案件有關之投標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
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一三條 合約修改: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一四條 適用法律: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
第一五條 管轄法院: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一六條 合約時效: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各機關完成
驗收,甲方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日失效。
第一七條 合約收執:本合約計正本二份、副本 份,經雙方用印後,
由乙方執正本乙份,副本乙份,其餘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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