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腦硬體設備租賃參考合約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電腦硬體設備租賃參考合約
                                            甲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協議簽訂本合約
                                            乙
,由甲方向乙方承租電腦設備,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標的物
        本合約中甲方所承租之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詳如附件。
第二條:租期
        本合約以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之次日為起租日,租期  個月。
第三條:租金
        標的物租金(含營業稅)詳如附件,租金按期計算,每期  個月
        。
第四條:租金給付
        甲方應於每期期初依法定處理程序於支付時限內給付租金予乙方
        。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按本合約租金總額百分之  繳付現金、
        中華民國政府債券、或甲方所願意接受之銀行擔保或信用狀予甲
        方以為履約保證金。
第六條:安裝場地之準備
        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後  日內按標的物環境需求研議安裝計畫,
        甲方並應於依本合約第七條規定之交貨日期  日前依安裝計畫備
        妥安裝場地,以便乙方進行安裝準備工作。
第七條:交貨
        乙方應依附件所載交貨日期將標的物送達交貨地點。
第八條:到貨點收
        甲方應於標的物送達時當場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
        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
第九條:安裝
        乙方應於甲方點收標的物無誤後  日內依安裝計畫將標的物安裝
        完成,並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測試
        一、甲方應於收悉安裝完成通知後  日內會同乙方按本租賃案件
            投標須知所附規格書中所載標的物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
            查驗測試結果。如測試結果合格,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二、標的物自本合約第七條規定之交貨日期起  日內未通過測試
            ,每遲延乙日,乙方應按未通過測試之標的物及其他因之無
            法使用之標的物乙日租金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甲方,此
            項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  日為限。標的物於前述計罰
            期限屆滿後仍未通過測試,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另沒收履
            約保證金扣除每日遲延之懲罰性違約金後之餘額充為懲罰性
            違約金。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標的物無法如期通過測
            試,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驗收
          一、甲方應於標的物通過測試後  日內完成驗收手續。
          二、甲方應於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
              方。如有本合約第十條規定計罰之情事,則將履約保證金
              扣除該項懲罰性違約金後之餘額無息返還。
第十二條:危險負擔
          標的物於租賃期間之一切危險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所有權
          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設定負擔
          。
第十四條:維護服務
          一、標的物維護服務時間詳如附件。
          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檢查、清潔、調整或更換零件等預防保
              養服務,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
          三、甲方發現標的物故障時應通知乙方進行檢修,如乙方收悉
              通知後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維護服務時間小時內未將該標
              的物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標的物之代替品,
              自屆滿第小時起,每逾乙日,甲方得停止支付該標的物及
              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乙日租金。乙方收悉通知後於
              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維護服務時間小時內仍未進行檢修或進
              行檢修逾日仍未將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甲方得終止該標
              的物及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之租賃關係。惟因可歸
              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標的物無法即時回復正常運作,延誤之
              時數應予扣除。
第十五條:微碼
          一、標的物如需使用微碼,乙方應交付微碼複本二份授權甲方
              使用與備用,該微碼複本限用於附件所載之特定機器。
          二、甲方同意乙方保有前述微碼任何複本之所有權,未經乙方
              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該微碼加以複製、修改
              、解碼、譯碼或散布。
第十六條:權利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不致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
              權或其他權利。如甲方因使用標的物致有第三人對甲方提
              起侵害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之情事時,應即以
              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並與乙方充分合作。乙方
              應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並償付和
              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
          二、標的物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
              續使用時,雙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該標的物之租賃
              關係,甲方並得終止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之租賃關
              係,並請求因此所生損害之賠償。
          三、甲方因自行改變標的物結構、或不在特定運作環境下使用
              標的物、或合併使用非乙方供應之產品致標的物侵害他人
              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租賃物返還
          一、甲方如有自行加裝或改裝標的物,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
              時將標的物回復原狀。
          二、乙方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之日起  日內將標的物拆除取
              回並負擔一切拆遷費用,如乙方逾期未將標的物拆除取回
              ,甲方得處置未拆除取回之標的物,乙方同意放棄所有有
              關該標的物之抗辯權。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
              法如期將標的物拆除取回,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
          三、甲方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將標的物所使用微碼之所有
              複本返還乙方。
          四、本合約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將溢收之
              租金於日內退還甲方,並按甲方付款時經中央銀行核備之
              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之租金利息損失償付甲方。
第十八條: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
          別標的物個月租金為限。
第十九條:合約範圍
          與本租賃案件有關之投標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之一
          部分。
第二十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合約收執
本合約計正本  份、副本  份,經雙方用印後,由乙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其餘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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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型號│數量│每期租金│交貨日期│交貨地點│服  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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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每期租金合計新臺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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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租金總額計新臺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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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一、本合約每期租金中含  %營業稅共計新臺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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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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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硬體設備租賃參考合約內容說明
一、本參考合約係按一般電腦硬體設備租賃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應有之基本
    約定而研訂,僅供參考之用。
二、本參考合約未作個別性特殊約定,如為辦理個別案件需配合教育訓練
    與保密措施等,宜請按業務特性與需要,自行訂定具體之條件與規定
    。
三、本參考合約中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租金、交貨日期、交貨地點
    、維護服務時間、有無使用微碼等項目均於附件中載明,各相關條款
    之內容不因個別標的物之不同或分批交貨而更動。
四、本參考合約中各條款有關標的物租期、安裝期限、測試期限、驗收期
    限、保證金金額、懲罰性違約金計罰方式、合約正副本份數等部分保
    留空白,請按標的物之環境需求及作業需要訂定。
五、本參考合約未記載標的物之規格與功能,宜請另訂規格書詳細規定。
六、有關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要包含所失利益?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以造
    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若干個月之租金為限?允宜就成本因素與實際需
    要斟酌訂定。
七、本參考合約所列條款主要為適用於營業性租賃案件,有關資本性租賃
    案件之合約,請參考﹁電腦硬體設備採購參考合約﹂訂定,惟有關租
    期、租金、租金給付、危險負擔等約定,仍請參考本參考合約各相關
    條款訂定。
八、辦理公開招標時,宜將合約與投標須知等文件一併公布,期使投標廠
    商對於成本有合理之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