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臺安全維護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廣播電視電臺設施安全及節目正常播出等事宜,特設廣播電視
    電臺安全維護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由行政院新聞局首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處長兼任,綜理協調本會報事務。
    本會報秘書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兼辦。

三、本會報由左列有關機關派員組成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交通部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四)國防部作戰次長室
  (五)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六)憲兵司令部
  (七)法務部調查局
  (八)內政部警政署
  (九)行政院新聞局
  (十)各省(市)政府
  (十一)其他經指定之機關或機構

四、廣播電視電臺之安全維護事宜,由本會報協議行之。

五、本會報於廣播電視電臺遇有安全之虞或經相關機關、機構之提議,得
    視情況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