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廣播電視電臺設施安全及節目正常播出等事宜,特設廣播電視
電臺安全維護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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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由行政院新聞局首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處長兼任,綜理協調本會報事務。
本會報秘書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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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由左列有關機關派員組成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交通部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四)國防部作戰次長室
(五)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六)憲兵司令部
(七)法務部調查局
(八)內政部警政署
(九)行政院新聞局
(十)各省(市)政府
(十一)其他經指定之機關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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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播電視電臺之安全維護事宜,由本會報協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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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於廣播電視電臺遇有安全之虞或經相關機關、機構之提議,得
視情況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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