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廣告聯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發揮統合力量,有效處理違法廣告,以維護公序良俗,行政院新聞
    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設廣告聯合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相關機關(單
    位)組成,分固定出席成員及非固定出席成員,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
    有關機關(單位)出席。
    固定出席成員,係指下列應固定出席會議之各機關(單位)所指派之
    代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法務部檢察司。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經濟部商業司。
  (五)財政部國庫署。
  (六)交通部電信總局。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八)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十二)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十三)高雄市政府新聞處。
  (十四)本局中部辦公室。
  (十五)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
  (十六)本局電影事業處。
  (十七)本局出版事業處。
  (十八)本局法規會。
    非固定出席成員,係指下列應視議題需要機動出席會議之各機關(單
    位)所指派之代表:
  (一)內政部社會司。
  (二)內政部戶政司。
  (三)教育部社會教育司。
  (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五)交通部觀光局。
  (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三、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局出版事業處兼辦(以下簡稱秘書單位),並
    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若干人。

四、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小組作業方式如下:
  (一)秘書單位應將彙集之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該管主管機關(單位
        )依法處理;各主管機關(單位)平時亦應主動依權責處理,如
        有疑義者,提請本小組會議討論。
  (二)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當
        地有關機關(單位)處理,並按月將執行情形彙報本小組。
  (三)縣(市)政府新聞室(股)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
        質分送當地有關機關(單位)處理,並按月將執行情形彙報本局
        中部辦公室。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單位)應將違法廣告
        處理情形按月提報本小組。

六、對於有犯罪嫌疑之廣告,各該管主管機關(單位)應移送該管檢察機
    關偵辦。

七、本要點所列工作之執行,由各主管機關(單位)列入管考,執行人員
    著有績效者,應予敘獎。各主管機關(單位)得自行訂定績效評比規
    定,評比結果經提報本小組審議通過者,由本小組另行獎勵。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成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廣告聯合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