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發揮統合力量,有效處理違法廣告,以維護公序良俗,行政院新聞
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設廣告聯合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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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相關機關(單
位)組成,分固定出席成員及非固定出席成員,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
有關機關(單位)出席。
固定出席成員,係指下列應固定出席會議之各機關(單位)所指派之
代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法務部檢察司。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經濟部商業司。
(五)財政部國庫署。
(六)交通部電信總局。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八)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十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十二)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十三)高雄市政府新聞處。
(十四)本局中部辦公室。
(十五)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
(十六)本局電影事業處。
(十七)本局出版事業處。
(十八)本局法規會。
非固定出席成員,係指下列應視議題需要機動出席會議之各機關(單
位)所指派之代表:
(一)內政部社會司。
(二)內政部戶政司。
(三)教育部社會教育司。
(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五)交通部觀光局。
(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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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局出版事業處兼辦(以下簡稱秘書單位),並
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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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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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作業方式如下:
(一)秘書單位應將彙集之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該管主管機關(單位
)依法處理;各主管機關(單位)平時亦應主動依權責處理,如
有疑義者,提請本小組會議討論。
(二)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當
地有關機關(單位)處理,並按月將執行情形彙報本小組。
(三)縣(市)政府新聞室(股)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
質分送當地有關機關(單位)處理,並按月將執行情形彙報本局
中部辦公室。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單位)應將違法廣告
處理情形按月提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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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有犯罪嫌疑之廣告,各該管主管機關(單位)應移送該管檢察機
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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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列工作之執行,由各主管機關(單位)列入管考,執行人員
著有績效者,應予敘獎。各主管機關(單位)得自行訂定績效評比規
定,評比結果經提報本小組審議通過者,由本小組另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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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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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成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廣告聯合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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