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國會聯絡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處理本局與立法院、監察院、
    國民大會相關業務,特設本局國會聯絡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執行,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左列事項由本會報執行之。
  (一)立法院質詢問題之答覆事項。
  (二)洽請立法院支持之事項。
  (三)協調監察院對本局糾正、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國民大會對本局有關業務所提建言之處理事項。
  (五)黨政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會之聯絡事項。

四、本會報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為召集人;國內新聞處專門委員為執行
    秘書,第四科科長為副執行秘書;各處室副處長、主任及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為會報成員。

五、本會報秘書業務,由國內新聞處第四科負責。

六、本會報每兩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對於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民大會代表提出緊急諮詢案件,由執行
    秘書或副執行秘書洽商相關處室,面報局長、副局長後逕予答覆,事
    後提報本會報備查。

八、本會報開會時,得請相關處室主管列席。

九、本要點由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