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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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無線、有線廣播、電視內
    容,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廣播電視評鑑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依據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鑑下列內容
    :
  (一)無線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二)有線電視節目、廣告。
  (三)錄影節目(含外包裝)。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學者專家七人或八人。
  (二)社會人士三人至五人。
  (三)本局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遺缺由本局另聘適當人員遞補之。補
    聘委員以補足原委員之任期為限。

五、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
    書一人、幹事四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人員調用,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對於與評鑑相關之事項,涉
    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
    應行迴避。

七、本會每月定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九、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會因評鑑之必要、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通知節目、
    廣告、錄影節目之製播單位代表到場就評鑑事項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
    意見。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由委員會之決議裁定之。

十一、本會因評鑑之必要,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列席諮詢
      或提供書面意見。

十二、本會會議不公開,所作之決議,供本局行政處理之參考。

十三、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每次會議由本局酌致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