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聞處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新聞處業務,
    特設「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事務;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執行本處各項事務。

三、本處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輿情分析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新聞聯繫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聞人員研修事項。
  (四)地方建設文宣品編印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施政宣導事項。
  (六)報紙、雜誌廣告管理事項。
  (七)報紙、通訊稿及雜誌事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八)其他有關聯繫宣導事項。

四、本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局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充之
    。

五、本處應依本局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局名義對外行文。

六、本處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