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新聞處業務,
特設「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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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事務;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執行本處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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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輿情分析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新聞聯繫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聞人員研修事項。
(四)地方建設文宣品編印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施政宣導事項。
(六)報紙、雜誌廣告管理事項。
(七)報紙、通訊稿及雜誌事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八)其他有關聯繫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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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局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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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應依本局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局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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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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