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聞記者公會組織暫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團體名稱  冠以所在地之省院轄市或縣市地名。

二、系統級數  暫定為縣市公會、省或院轄市公會及全國公會聯合會三級
              。

三、會員資格  以領有合格證書並執行業務之新聞記者為限(在新聞記者
              條例未施行前以現在報社或通訊社擔任撰述編輯採訪業務
              之編輯人及主辦報社,通訊社之發行人並依法登記為限。
              )

四、發起人數  縣市及院轄市公會發起人為十人,省公會以三個以上縣市
              公會、全國公會聯合會以三個以上省公會組織之,如有特
              殊情形,得由該省新聞記者二十人以上之發起呈請主管官
              署核准先行組織省公會。

五、組織區域  以現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六、適用法規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暨本部所頒人民團體組訓法規。

七、附註  先策動省會及重要縣市之新聞記者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