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體名稱 冠以所在地之省院轄市或縣市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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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級數 暫定為縣市公會、省或院轄市公會及全國公會聯合會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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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資格 以領有合格證書並執行業務之新聞記者為限(在新聞記者
條例未施行前以現在報社或通訊社擔任撰述編輯採訪業務
之編輯人及主辦報社,通訊社之發行人並依法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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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起人數 縣市及院轄市公會發起人為十人,省公會以三個以上縣市
公會、全國公會聯合會以三個以上省公會組織之,如有特
殊情形,得由該省新聞記者二十人以上之發起呈請主管官
署核准先行組織省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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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區域 以現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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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法規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暨本部所頒人民團體組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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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註 先策動省會及重要縣市之新聞記者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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