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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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圖書禮券,指由圖書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
、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等同於圖書禮券所載
金額之商品。發行人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圖書禮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
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圖書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圖書禮券之面額。
三、圖書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圖書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圖書禮券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
  (一)本圖書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
        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本圖書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
        使用。
  (三)本圖書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同業禮券連帶保
        證協定。如圖書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時,禮券持有人得
        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連帶保證人要求提供等值之商品。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但屬
    優惠促銷專案發行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