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國內文學創作、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
項作家持續創作,並鼓勵創作者從在地走向世界,拓展見聞,提升臺
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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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項目及應備文件:
(一)文學創作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
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2.獎勵條件:
(1)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2)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
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3)鼓勵類型小說創作,如推理、法律、醫學、犯罪、科幻、
奇幻、驚悚、歷史、武俠等主題。
(4)申請者未出版/發表之獲獎勵案數累計二案(含)以上者
,原則不獎勵新提案。「出版/發表」之定義包含出版實
體書或電子書、授權改編(如影視、動漫)、劇場演出、
獲文學獎、副刊或文學雜誌刊登等,不含自媒體發表。
(5)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金額: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4.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勵者外,其餘獲獎勵者均應於結案
後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5.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
式另行公告)。
(2)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
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3)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甲、計畫名稱。
乙、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
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
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創作簡歷等)。試寫篇章
與經費預估表以外之內容篇幅限十頁以內。
丙、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
類提供小說及散文五千至一萬字、新詩五至十首或劇
本三至五場。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
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
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
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2.獎勵條件:
(1)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獲獎者為限。
(2)重要國際文學獎項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
(3)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4)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
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5)獲如申請者同一著作同時獲得兩個以上獎項,僅能申請本
項獎勵一次。同一年度「文學創作獎勵」及本獎項僅能擇
一申請。
(6)獲本項獎勵計畫未結案前,原則不獎勵新提案。
(7)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內容與金額: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核通過者,每案獎勵新
臺幣六十萬元。如原獲獎圖書由多位作者共同創作,可獲獎
勵金額度依原作者人數均分。
4.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獲獎相關佐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
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2)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計畫名稱、實施計畫內容(包含
但不限於計畫期程、創作進度規劃、創作內容、預計完成
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出版規劃、獲獎相關佐證、經費預
估表等)。
(三)流浪計畫獎勵:
1.申請資格: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2.獎勵條件、內容與金額:
(1)申請上開二個項目,涉及須赴國外駐村、田調或考察等需
求者,可併於計畫書規劃赴國外二個月內之計畫,每案最
高獎勵新臺幣二十萬元。
(2)本計畫須以個人自助旅行方式完成,不得參加旅行團。獲
獎勵者須自行規劃並辦理行程、住宿、旅遊保險、簽證、
機票及交通等事宜。
(3)出國地點不含港澳、中國大陸及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
國家(紅色及橙色等級)。
3.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併於「文學創作獎勵」或「獲國
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提出流浪計畫獎
勵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出國/駐村地點、行程規劃及與
創作內容關聯性說明、經費預估表等),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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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審作業:
(一)文學創作獎勵:
1.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
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
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
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
計畫書及獎勵金,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
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
組決議通過之獲獎者名單、獎勵金上限及獎勵比例,由業務
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3.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
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4.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
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獎勵對象、計畫
名稱及獎勵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本部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
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
,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隨到隨審,國內獎項由本部逕行審定,國際獎項得邀請專家
、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
3.本部審核通過並經簽報長官核定後,將審核結果刊登於本部
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三)流浪計畫獎勵:就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併
同上開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或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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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
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
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
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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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
(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
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
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
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
人包。
(三)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
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立單位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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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文學創作獎勵原則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間受理收件,
以本部公告為準。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須於公告獲獎後三年內向本部提出
申請,採隨到隨審。
(三)文學創作獎勵申請者應於本部受理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
(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
並上傳本要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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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
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未向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
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
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
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
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
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
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
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
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
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
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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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變更:
(一)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
(二)獲流浪計畫獎勵者:
1.出發期間若為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國家(紅色及橙色等
級),得停止原核定流浪計畫獎勵計畫之執行,並修正該計
畫書提交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2.除天災人禍或不可歸責獲獎勵者之因素須立即回國外,若有
變更原核定計畫書之必要者,應於事前提報修正後計畫書至
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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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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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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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
「獲文化部創作獎勵」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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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
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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