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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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國內文學創作、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
    項作家持續創作,並鼓勵創作者從在地走向世界,拓展見聞,提升臺
    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申請項目及應備文件:
    (一)文學創作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
            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2.獎勵條件:
           (1)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2)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
              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3)鼓勵類型小說創作,如推理、法律、醫學、犯罪、科幻、
              奇幻、驚悚、歷史、武俠等主題。
           (4)申請者未出版/發表之獲獎勵案數累計二案(含)以上者
              ,原則不獎勵新提案。「出版/發表」之定義包含出版實
              體書或電子書、授權改編(如影視、動漫)、劇場演出、
              獲文學獎、副刊或文學雜誌刊登等,不含自媒體發表。
           (5)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金額: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4.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勵者外,其餘獲獎勵者均應於結案
            後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5.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
              式另行公告)。
           (2)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
              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3)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甲、計畫名稱。
              乙、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
                  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
                  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創作簡歷等)。試寫篇章
                  與經費預估表以外之內容篇幅限十頁以內。
              丙、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
                  類提供小說及散文五千至一萬字、新詩五至十首或劇
                  本三至五場。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
            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
            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
            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2.獎勵條件:
           (1)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獲獎者為限。
           (2)重要國際文學獎項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
           (3)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4)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
              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5)獲如申請者同一著作同時獲得兩個以上獎項,僅能申請本
              項獎勵一次。同一年度「文學創作獎勵」及本獎項僅能擇
              一申請。
           (6)獲本項獎勵計畫未結案前,原則不獎勵新提案。
           (7)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內容與金額: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核通過者,每案獎勵新
            臺幣六十萬元。如原獲獎圖書由多位作者共同創作,可獲獎
            勵金額度依原作者人數均分。
          4.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獲獎相關佐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
              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2)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計畫名稱、實施計畫內容(包含
              但不限於計畫期程、創作進度規劃、創作內容、預計完成
              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出版規劃、獲獎相關佐證、經費預
              估表等)。
    (三)流浪計畫獎勵:
          1.申請資格: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2.獎勵條件、內容與金額:
           (1)申請上開二個項目,涉及須赴國外駐村、田調或考察等需
              求者,可併於計畫書規劃赴國外二個月內之計畫,每案最
              高獎勵新臺幣二十萬元。
           (2)本計畫須以個人自助旅行方式完成,不得參加旅行團。獲
              獎勵者須自行規劃並辦理行程、住宿、旅遊保險、簽證、
              機票及交通等事宜。
           (3)出國地點不含港澳、中國大陸及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
              國家(紅色及橙色等級)。
          3.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併於「文學創作獎勵」或「獲國
            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提出流浪計畫獎
            勵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出國/駐村地點、行程規劃及與
            創作內容關聯性說明、經費預估表等),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

三、評審作業:
    (一)文學創作獎勵:
          1.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
            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
            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
            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
            計畫書及獎勵金,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
            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
            組決議通過之獲獎者名單、獎勵金上限及獎勵比例,由業務
            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3.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
            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4.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
            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獎勵對象、計畫
            名稱及獎勵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本部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
            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
            ,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隨到隨審,國內獎項由本部逕行審定,國際獎項得邀請專家
            、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
          3.本部審核通過並經簽報長官核定後,將審核結果刊登於本部
            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三)流浪計畫獎勵:就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併
          同上開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或審核作業。

四、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
    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
    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
    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
    (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
          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
          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
          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
          人包。
    (三)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
          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立單位獎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文學創作獎勵原則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間受理收件,
          以本部公告為準。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須於公告獲獎後三年內向本部提出
          申請,採隨到隨審。
    (三)文學創作獎勵申請者應於本部受理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
          (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
          並上傳本要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
          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未向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
          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
          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
          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
          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
          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
          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
          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
          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
          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
          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計畫變更:
    (一)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
    (二)獲流浪計畫獎勵者:
          1.出發期間若為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國家(紅色及橙色等
            級),得停止原核定流浪計畫獎勵計畫之執行,並修正該計
            畫書提交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2.除天災人禍或不可歸責獲獎勵者之因素須立即回國外,若有
            變更原核定計畫書之必要者,應於事前提報修正後計畫書至
            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

十一、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
      「獲文化部創作獎勵」字樣。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
      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