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年度國片製作輔導金辦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中華民國電影片製作業拍攝優
    良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九十年度國片製作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總額為新臺幣八千一百
    萬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輔導十部以三十五釐米或以超十六釐米底片拍攝之三十五釐米之
        國產劇情電影片,其中五部各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五部各補助
        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輔導金分初審、複審兩階段辦理。
  (三)一千萬元組初審選出七部正選企畫案,及五部候補企畫案,每部
        正選企畫案核發輔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再由依正選、候補企畫
        案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之電影片中,複審選出五部影片,
        每部再核發輔導金新臺幣八百萬元,未入選者不再核發輔導金。
  (四)五百萬元組初審選出七部正選企畫案,及五部候補企畫案,每部
        正選企畫案核發輔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再由依正選、候補企畫
        案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之電影片中,複審選出五部影片,
        每部再核發輔導金新臺幣四百萬元,未入選者不再核發輔導金。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在國內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得向本局申請國片製作輔導金拍攝三十五
    釐米國產劇情電影片。
    八十九年度(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品五
    部(含五部)電影片以上之電影片製作業不論獨立拍攝或合作拍攝,
    均以申請三部為限。八十九年度(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出品未逾五部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不論獨立拍攝或合
    作拍攝,均以申請二部為限。其為合作拍攝者,應由參與合作且符合
    前項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具名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者,以申請
    獨立拍攝一部為限。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在同一年度獲輔導金拍攝電影片之部數,不論獨立
    拍攝或合作拍攝均須符合前項規定。
    以個人名義申獲輔導金者,應於獲選後三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律在國
    內設立電影片製作業(逾期視同放棄輔導金受領資格),獨立拍攝或
    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以個人名義入選候補企畫案,如欲拍
    攝電影片,參加複審者亦同。
    獲選輔導金後放棄拍攝或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
    、個人及製片企畫書(含劇本),自九十一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向本
    局申請輔導金。

四、申請輔導金者應檢具(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及(二)製片企
    畫書一式二十份(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新臺幣五百萬元輔導金之電影片,其製作總成本(指電影片攝製
    費用,不含電影片發行費用)應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申請新臺幣
    一千萬元輔導金之電影片,其製作總成本,應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

五、申請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及拍攝之電影片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出品人、監製、製片、編劇、導演、男女主角、男女配角、錄音
        、攝影等工作人員應各有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以曾
        獲本局年度優良劇本獎之作品為劇本者,其編劇不在此限,該編
        劇兼任該片導演者,亦同。
        申請書應檢附前項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證影本各一份。出品人為
        法人者,應檢附其為中華民國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書。
  (三)應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開拍(鏡)者(申請書應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
  (四)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
  (五)初審獲選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個人應於本局通知簽約二周內,與本
        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輔導金受領資格。該項合約由本
        局另定之。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規定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
        任,訂約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
        1.獲選初審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開鏡,
          並於開鏡日起一個月內申領初審輔導金;獲領初審輔導金之電
          影片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前拍攝三萬呎底片,檢附沖印廠發
          票或沖印廠證明書;影片並應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申請複審。
        2.獲選初審輔導金之影片不得轉讓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拍攝,但得
          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其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作
          拍攝者,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其與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
          攝者,國內電影片製作業之投資金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在本
          國自由地區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亦同。同一國外電影片製作業
          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輔導金電影片,以二部為限。
        3.前項影片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前未拍攝三萬呎底片或未於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申請複審者,應
          退還所領之輔導金,並按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七)
        1.完成之電影片應與原製片企畫書之主題精神相符。
        2.製片企畫書內容(包括參加複審之候補企畫案)有變更者,應
          報經初審評審委員全體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
  (八)一千萬元組影片應採行同步錄音與杜比音效;五百萬元組影片應
        有杜比音效。
  (九)應檢附相關公會或沖印廠之證明書證明該電影片部分或全部之攝
        影、沖片、印片、剪接或錄音係在國內處理。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獲選受領輔導金者,
    取消其受領資格。

六、本局應聘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織初審評審委員會及複審評審委
    員會,初審及複審國片製作輔導金申請案件。
    前項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酌發評審費或車馬費。
    初審及複審國片製作輔導金申請案件應經各該評審委員會全體評審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未達前開決議者,應予從缺。其評審要點由
    本局另定之。

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將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並核發初審輔導
    金:
  (一)獲選初審輔導金之個人未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設立電影片製作業
        者。
  (二)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將不予遞補。

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補企畫案攝製完成電影片,並
    取得准演執照者,均得參加複審。
    參加複審之電影片,應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 2、第(七)款、第(八)
    款及第(九)款規定。其有違反者,依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通過複審者應於本局通知簽約二周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該項合
    約由本局另訂之。

十、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領取複審輔導金之日起一年內,各
    贈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拷貝予國家電影資料館及我國駐外新聞文化
    中心永久典藏或作非商業性映演,但非商業性映演不得與當地商業性
    映演同時進行。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數目,以一所文化
    中心一個拷貝為原則。
    前項贈送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拷貝,其製作費由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
    作業支付,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其製作費由本局支付
    。

十一、受領複審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各該電影片在本國自由地區
      市場發行完畢三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影片收支明細
      表,向本局辦理經費結算事宜,如有盈餘,應將盈餘中之百分之三
      十送交本局繳還國庫,但繳還之金額以原補助金額為限;其發行所
      得之計算範圍,以本國自由地區市場為原則。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
      之輔導金:
    (一)違反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一點規定者。
    (四)電影片製作業之負責人因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或拍攝之電
          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自領取複審輔導金之日起,因法律或其他因素,逾一年仍未發
          行者。
    (六)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
          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七)違反電影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並經本局依法撤銷
          准演執照者。

十三、申請期限: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開始收件,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截止
      收件。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
      評審委員會決定。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