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輔導拍攝
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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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金電影片規格
(一)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拍攝者,其複製片(拷貝)應以
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二)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拷貝得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
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製作。
(三)應符合本局公告之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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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金電影片之名額及輔導金金額九十三年度輔導金電影片之名額及
輔導金額由輔導金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本要點相關
規定決定,且輔導金總金額不得逾本局預算金額。
每部電影片之輔導金金額,不得逾該電影片申請輔導金企畫案中所列
製作總成本預算的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完成之輔
導金電影片,其製作總成本不得少於所獲輔導金金額的二倍。
電影片企畫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輔導:
(一)企畫內容具備引進國際資金或技術,落實人才培養及紮根,促進
產業升級等實質效益者。
(二)運用動畫或數位技術攝製者。
(三)啟用第一次執導劇情長片之新人導演者。所稱「新人導演」以有
拍攝完成一部以上之短片或紀錄片或參與劇情長片製作之相關職
務經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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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限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開始收件,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截止
收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本局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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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資格
(一)自製:企畫案以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
業為申請人。
(二)合製:企畫案屬聯合製作者,其參與之製作業至少應有一個以上
為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須由中
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該企畫案申請
人。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不論自製或合製,均以申請二部為限。其獲輔導金
拍攝電影片部數,不論自製或合製,亦同。
曾獲選其他年度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而經取消輔導金申
請資格者,於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得申請輔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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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金之電影片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輔導金之電影片及其企畫案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及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書。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已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者不得申請。
(三)輔導金電影片之發音應以我國語言為主。
(四)輔導金電影片中有非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參與演出者,其屬同一國
家或地區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片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的二分之
一,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具中華
民國國籍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導演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具中華民國
國籍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前款各目中華民國國籍之認定,以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為準
。
申請人應檢附各該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輔導金電影片之後製(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包括
該輔導金電影片在臺灣地區使用之所有複製片(拷貝)之沖印】
及其他後製工作),均應在臺灣地區完成。但臺灣地區無相關技
術、設備,且經評選委員會事前審查同意者,始得於臺灣地區以
外之國家、地區辦理。
(七)自製或合製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獲選輔導金後,不得轉讓其他
電影片製作業拍攝,但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
(八)有前款但書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之情形者,仍應符合
第五點規定,並向本局報備。
(九)完成之輔導金電影片,應經評選委員會依第十六點審核通過。
(十)獲選輔導金之企畫案內容有變更者,應經評選委員審查同意後,
始得變更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獲選受領輔
導金者,取消其受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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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應備文件輔導金申請人應檢具(一)申請書;(二)製片企畫案
(有第三點第三項各款規定之優先輔導條件者,請詳列說明,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三)行銷企畫案及相關契約影本;(四)
劇本;(五)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六)電影片製作業最近
二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七)其為合製者,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
請人申請輔導金,且申請人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合約權利義務責任之證
明文件及合製契約影本;(八)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文件及本局指定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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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委員會及議事評選委員會設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本局聘請專家
、學者及有關人員組成,評選輔導金申請案件。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規定發給評審費或車馬費。
有關獲選輔導金之名額與金額,及第十六點輔導金電影片之審核,應
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作成決議。
前項規定以外之一般議事或依本要點規定須經評選委員會審查同意之
申請案,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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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金評選方式評選採計分法,以本要點規定之百分比計分之後,再
依據甲之A第(九)款評選之加分項目,予以合計總分,並依總分高
低排列名次。
甲、一般組之評選
A、輔導金申請人有製作電影劇情長片經驗者,適用下列各項計點評
比
(一)對申請之電影片製作業或製片人之計點(輔導金申請人,得依據
製作業或製片人之計點分數,擇其成績最優者計點)
1.對申請之電影片製作業之計點輔導金申請人或同一申請案參與
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最近五年(即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起算,以
下均同)製作之國產電影片(包括自製或與他人合製之國產電
影片,以電影片准演執照上所載明之「出品公司」為準,申請
人應檢附該等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未檢附者不予計點),就
下列三事項表現最優之電影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得選提
相同或不同電影片,惟申請人本年度申請個案超過一個時,不
得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項目計點;另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
再次申請輔導金時,申請人亦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
項目參與計點):
(1)國內票房總金額(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
為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國際版權(或海外票房)之總金額(申請者應檢附合約或各
放映國相關公正機構、組織之紀錄,未檢附者不予計點),
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二。
(3)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獎項之成績(申
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詳如
附表三。同一部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多項影展競賽單元獎項時
,擇其成績最優者計點。
2.對申請之電影片製片人之計點輔導金申請人所邀之電影片製片
人係指曾經擔任電影片出品人、製片人、監製或導演等職務之
國內外人士者。
其最近五年內曾經製作之電影片(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送
本局由評選委員會審核,未檢附或未通過審核者不予計點),
就下列二事項選提表現最優之電影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得
選提相同或不同影片參與;同一製片人受邀之本年度申請個案
超過一個時,不得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項目計點,另該製片人
因該片之計點成績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再次申請輔導金時,
申請人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
(1)國內票房總金額(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
為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獎項之成績(申
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如附
表五。
(二)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導演之計點輔導金申請人應就所
邀導演執導之電影片(申請人應檢附該等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計點),就下列二事項選提表現最優之電影片計點
(各項計點申請人得選提相同或不同影片參與;另該導演因該片
之計點成績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再次申請輔導金時,申請人
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同一導演每年
受邀申請之輔導金企畫案(含一般組、新人導演組、動畫組)以
一部為限,獲選九十二年度電影輔導金電影片所邀之導演,不得
再受邀參與申請本年度輔導金。
1.國內票房總金額(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為
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申
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
四。
(三)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主角、配角之計點以參與輔導金
製片企畫案之主角、配角等個人,其作品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
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擇最優成績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
四。另主角、配角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主角再以四分計點,配角
再以二分計點。以上主角、配角合計限提六人參與計點。
(四)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偶像級人物或本局 TAILLY HIGH
選秀活動入選之國片新秀為主角、配角之計點輔導金申請人所邀
主角、配角雖未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
績,但被公認為偶像級人物者(偶像級人物依相關組織、媒體票
房紀錄或電視收視調查等統計資料結果來認定,由申請人提出,
並經評選委員會決議認定之)視其在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中
演出之角色,各依獲得第二類國際影展獎計點。另申請人所邀主
角、配角係本局 TAILLY HIGH選秀活動入選之國片新秀,得視其
在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中演出之角色,各依獲得第三類國際
影展獎計點。偶像人物或本局 TAILLYH IGH選秀活動入選之國片
新秀計點人數受第(三)款人數之限制。
(五)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參與製作成員之計點輔導金申請
人應就所邀參與製作之編劇、攝影、剪輯、音效、藝術設計等相
關電影從業人員,其作品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
人獎項成績,擇最優成績計點。
計點方式詳如附表四。另製作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每人再以
二分計點。以上製作人員合計限提四人參與計點。
(六)對輔導金電影片行銷企畫案所邀電影片發行業之計點輔導金申請
人所邀電影片發行業其最近五年發行之華語電影片中(所謂「發
行」係以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上所載明之「申請人」為準
,申請人並應檢附該等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未檢附者不予計點
),就下列二事項表現最優之電影片參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
得選提相同或不同電影片參與,惟同一發行業受邀之本年度申請
個案超過一個時,不得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項目計點;另該電影
片發行業因該片之計點成績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再次申請輔
導金時,申請人亦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
)。
1.國內票房總金額(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為
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國際版權(或海外票房)之總金額(申請者應檢附合約或各放
映國相關公正機構、組織之紀錄,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
方式詳如附表二。
(七)輔導金申請人應檢具第(一)款至第(六)款人員或電影片發行
業同意參與該電影片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八)同一人員於同一部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中擔任多項職務時,
其同一入圍或獲獎成績不得重複計點。
(九)評選之加分項目(輔導金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未檢附
者,不予計點)
1.企畫案屬聯合製作者,如引進國際資金(申請人須檢附合約或
意向書,並載明合作資金),其計分方式詳如附表五。
2.企畫案之場景,全部在臺灣地區拍攝者加計三分。
3.企畫案引進並移植新興數位特效技術,且全部在臺灣地區製作
者加計三分。
(十)評選百分比:
1.電影片製作業或製片人之計點佔28%。
2.導演之計點佔24%。
3.主角、配角、製作成員、偶像人物及新聞局 TAILLY HIGH選秀
活動入選之國片新秀之計點佔16%。
4.電影片發行業之計點佔12%。
5.評選委員會對輔導金申請案相關應具文件之評分佔20%。
(十一)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有變更甲之A第(一)款至第(五
)款各款人員、第(六)款電影片發行業或第(九)款評選之
加分項目時,應送請評選委員會同意,並依變更後之人員或發
行業或加分項目重新評估計點,重新評比。評比後,計點得分
低於遞補第一順位原計點分數者,取消其獲得輔導金之資格;
但變更後計點得分多於原計點分數,其輔導金金額不予調整。
輔導金電影片於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變更電影片發行業者
,亦同。
B、第一次製作電影劇情長片之電影片製作業,適用下列各項計點評
比
(一)企畫案所邀製片人、導演、主角、配角、製作成員、偶像級人物
、本局 TAILLY HIGH選秀活動入選之國片新秀及電影片發行業之
計點、應繳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符合評選之加分項目其相關規
定,以及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各項變更事宜,準用甲
之A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相關規定。
(二)評選百分比:
1.電影片製片人之計點佔28%。
2.導演之計點佔24%。
3.主角、配角、製作成員、偶像人物或新聞局 TAILLY HIGH選秀
活動入選之國片新秀之計點佔16%。
4.電影片發行業之計點佔12%。
5.評選委員會對輔導金申請案相關應具文件之評分佔20%。
乙、新人導演組之評選「新人導演組」企畫案所邀導演應符合第三點
第三項第三款「新人導演」之定義。其企畫案經送請評選委員會
審核擇優錄取一至二部。
丙、動畫組之評選
(一)評選百分比:
1.劇本、人物介紹、製作流程(前製、後製時程表及各階段人力
投入表)、片中各人物動態原形及不得少於九十秒之預告片(
該預告片應能呈現動畫技術、人物造型及色彩,並請轉拷成V
HS錄影帶及DVD)佔50%。
2.週邊發展跨平台計畫(含週邊商品、遊戲)佔15%。
3.發行行銷計畫20%。
4.財務評估(含風險評估、回收時程及獲利評估)佔15%。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以企畫案內容能促成電影產業升級、經營商業化
、行銷多元化、市場國際化、並有助電影產業縱向及橫向結盟、
培植人才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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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簽約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本局通知後二周內與本局完成簽
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畫
案依序遞補之。合約由本局另訂之。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規定者
,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訂約雙方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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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導金相對投資金額之規定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簽約之
日起六個月內,與本局及依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委託之信託業
簽訂信託契約,並應自簽訂信託契約之日起四個月內,提撥所獲輔
導金相等金額之製片金,存入該信託業;但依第三點第三項第三款
(新人導演組)獲得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得免提撥製片金。
未於前項期限內簽訂信託契約或存入製片金者,本局得不為催告,
逕行解除合約,並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畫案依序遞
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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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輔導金的信託管理
(一)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共同協調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
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其信託契約應先經本局核定。
(二)信託金額:
1.獲「新人導演組」之輔導金,由本局逕交前款之信託業辦理
撥付。
2.獲「一般組」及「動畫組」之輔導金,應依前點規定,於提
撥所獲輔導金相等金額之製片金存入前款之信託業後,檢附
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輔導金,並由本局將輔導金逕存
入前款信託業。
3.信託契約簽訂前,輔導金電影片已開拍或製作完成者,電影
片製作業應檢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扣除
已動用的拍片資金,將餘額存入信託業後,再檢附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撥付輔導金,並由本局將輔導金逕存入前款信託
業。
(三)信託契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占輔導金總額之十分之一),
應俟輔導金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經評選委員
會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
(四)信託契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占輔導金總額之十分之一),應
俟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向本局辦理輔導金結案事宜,並
經本局核定通過後,予以支付。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選輔導金
之電影片製作業得分期申領信託金,申領各期信託金時,應依
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
,且前一期支領之款項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信託金。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向信託業核銷各期信託金時,應出
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信託金額內優先支出。
信託業應聘請電影專業人士(名單須事前經本局核准),查核輔導
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與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信託金額內優先
支出。
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片支出明細表,定期送交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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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金企畫案之遞補依第六點第二項、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六
點第二項或第二十點規定經本局取消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本局得將
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遞補之輔導金金額不得逾被取消輔導金之
金額。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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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金企畫案獲選者之增額本局於本(九十三)年度相關預算餘額
內,得將候補企畫案依據評選成績,依序增額為本年度電影輔導金
獲選者,並公告之。增額之電影輔導金獲選者,其輔導金金額、簽
約及其他輔導管理事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獲選增額之電影片輔導金製作業,因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
取消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所產生之輔導金缺額,均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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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輔導金電影片完成期限獲選「一般組」及「新人導演組」輔導金電
影片應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
照,向本局申請審核。
但電影片係運用數位特效方式攝製者,得經評選委員會審查同意予
以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獲選「動畫組」輔導金電影片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攝
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上開
期限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並向本局申請審核者,得依前項
程序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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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輔導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
金電影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及
後製均在臺灣地區完成、引進國際資金、場景在臺灣地區拍攝、引
進並移植新興數位特效技術且在臺灣地區製作之證明文件,送本局
評選委員會審核。
經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片,評選委員會得限期令受領輔導金之
電影片製作業者修改,並再送審核,若未於期限內修改並再送審核
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取
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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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遵守之事項
(一)於輔導金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無償贈
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拷貝予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同
意永久無償授權該拷貝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非商業
性映演不得與當地商業性映演同時進行。
(二)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以及
本局指定參加之各項影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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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輔導金電影片的發行期間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
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將該電影片在臺灣地
區電影片映演業公開上映。且在臺灣地區首輪放映之日起三個月內
,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中播送。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
格,且自被取消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輔導金。以該
電影片製作業負責人為負責人之其他電影片製作業,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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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輔導金的結案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片經評
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檢具製作輔導金影片之下列
各項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技術及人力檢討(含受僱人次及金額、前製及後製執行狀況及
對我國電影工業提升的影響)。
(二)發行檢討(含國內外票房、發行或版權收入及衍生商品收入)
。
(三)得獎紀錄。
(四)總體成效評鑑。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片收支明細表(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另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
(六)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之授權書,
及該館開立之受贈輔導金電影片複製片(拷貝)證明等。
輔導金電影片有國內外版權或發行收入總金額(含領取政府各項補
助,如本局輔導金、行銷補助費等之金額)超過該片支出總製作額
(含宣傳支出)情形時,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將盈餘部
分,依所獲輔導金金額佔該片總製作額比例,送交本局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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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電影片製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取
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並不須催告,逕行解除合約),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並按輔導
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一)違反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九點甲之A第(七)款或第(十一)款、甲之B第(一
)款、乙之第(二)款應送請重新審核、評比之規定者。
(三)違反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十五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五)有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
(六)違反第十七點規定者。
(七)違反第十八點規定者。
(八)違反第十九點規定者。
(九)電影片製作業之負責人因獲選輔導金之企畫案或拍攝之電影片
,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十)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
委員會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有電影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未
依法重行申請檢查者。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與本局簽訂電影輔導金影片製作合約書
後放棄拍攝,或經本局取消其受領輔導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
年度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輔導金。
因違反要點經本局撤銷輔導金資格之製作業及其負責人,應於本局
規定期間內繳納損害賠償金,並繳回已領之輔導金。未繳交完全者
,本局不受理其申請各項本局主辦之補助案、委託案及輔導金申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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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
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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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
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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