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
    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徵選資格: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所創作之電影劇本為限。

三、應徵劇本應具之條件、格式及報名表:
  (一)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
        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
        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應徵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
        型大小:十六,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
        紹,一式五份,且不得署名。
  (八)應徵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請自留底稿。

四、報名期限: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五、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應徵劇本應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至臺北市
    中正區天津街2號4樓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優良電影劇本」字樣。
    新聞局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2351-6591,傳真:(02)2341
    -0360。

六、獎勵方式: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最佳優良劇本首獎一名,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獎金。
  (二)優等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
        三十萬元之獎金。
  (三)佳作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十萬元至十
        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
    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
    擇期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
    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
    本局得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

七、評選方式: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
        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
        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
        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
    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得獎劇本作者應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將得獎之劇本於
    本局網站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故事大綱以紙本發行。
    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本局提評選
    委員會決定。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