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
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 HDV
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之影像創作作品,特訂定本要點,並由財團
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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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名額及獎勵方式:
(一)「個人組獎」:以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1.首獎(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
萬元。
2.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5.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6.最佳實驗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7.優等獎(不限媒材及類別):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二)「學校團體組獎」:以國內各大專校院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
1.最佳團體組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團體組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個人單項表現獎」: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
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
員為獎勵對象。
1.最佳編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最佳攝影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最佳美術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4.最佳剪輯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5.最佳錄音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6.最佳演員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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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攝製完
成之作品,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前款作品之片長,除動畫片應為五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
以下(包含)外,其餘類別應為十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
以下(包含)。
(三)報名者資格:
1.「個人組獎」: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且未獲下列
獎項或補助累計逾二次者:
(1)本局國產電影片輔導金或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補助之影
片導演;
(2)本局製作完成補助或數位轉光學暨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
助之影片導演;
(3)金穗獎導演獎項;
(4)金馬獎導演獎項;
(5)臺北電影節獎導演獎項;
(6)臺北主題獎導演獎項;
(7)臺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導演獎項等。
2.「學校團體組獎」: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
(四)同一影像創作作品,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或「學校團體組獎
」為限;報名參選「個人組獎」者,並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
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
「個人組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違反者,不予評審。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
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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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
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
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1.「個人組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
、錄音及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
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點第(三)款第
1 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
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
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
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
,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
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校團體組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
、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文件各
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
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校團體組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
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
(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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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
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
件未完備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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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
者,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
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網址:www.ctfa.org
.tw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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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
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先評審出入圍名單,評審
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
出獲獎名單,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亦得予從缺。
(二)「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個人組獎」及「
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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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
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獎座。獲「個人單項表現獎」
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
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便國
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第 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
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取消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
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1.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
拷貝)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拷貝)媒材相同,
並檢附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國家電影
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
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且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
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2.前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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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
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
影資料館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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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
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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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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