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
    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 HDV
    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之影像創作作品,特訂定本要點,並由財團
    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相關作業
    。

二、獎勵對象、名額及獎勵方式:
  (一)「個人組獎」:以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1.首獎(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
          萬元。
        2.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5.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6.最佳實驗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
        7.優等獎(不限媒材及類別):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二)「學校團體組獎」:以國內各大專校院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
        1.最佳團體組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團體組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個人單項表現獎」: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
        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
        員為獎勵對象。
        1.最佳編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最佳攝影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最佳美術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4.最佳剪輯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5.最佳錄音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6.最佳演員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攝製完
        成之作品,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前款作品之片長,除動畫片應為五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
        以下(包含)外,其餘類別應為十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
        以下(包含)。
  (三)報名者資格:
        1.「個人組獎」: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且未獲下列
          獎項或補助累計逾二次者:
         (1)本局國產電影片輔導金或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補助之影
            片導演;
         (2)本局製作完成補助或數位轉光學暨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
            助之影片導演;
         (3)金穗獎導演獎項;
         (4)金馬獎導演獎項;
         (5)臺北電影節獎導演獎項;
         (6)臺北主題獎導演獎項;
         (7)臺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導演獎項等。
        2.「學校團體組獎」: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
  (四)同一影像創作作品,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或「學校團體組獎
        」為限;報名參選「個人組獎」者,並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
        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
        「個人組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違反者,不予評審。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
        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評審。

四、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
        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
        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1.「個人組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
            、錄音及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
            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點第(三)款第
            1 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
            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
            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
            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
            ,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
            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校團體組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
            、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文件各
            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
            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校團體組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
            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
            (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五、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
    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
    件未完備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評審。

六、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
    者,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
    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網址:www.ctfa.org
    .tw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28

七、評審: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
        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先評審出入圍名單,評審
        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
        出獲獎名單,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亦得予從缺。
  (二)「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個人組獎」及「
        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

八、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
        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獎座。獲「個人單項表現獎」
        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
        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便國
        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第 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
        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取消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
        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1.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
          拷貝)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拷貝)媒材相同,
          並檢附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國家電影
          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
          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且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
          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2.前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
    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
    影資料館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
    本局解釋之。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